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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被发现在户外实施暴力抗拒抓捕(2)
www.110.com 2010-07-24 15:48



    2、入户抢劫是抢劫罪中八种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之一,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档次和幅度内处刑。“户”是指公民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即老百姓所称的家,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之所以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八种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之一,是基于“户”是保障公民生活自由和安宁的重要场所。人们常说,家是避风的港湾,回家的感觉真好。一般公民在自己的住所内人身安全感比在其他场所都有所增强,进入公民住所实施犯罪,对公民人身安全的威胁和对社会安全感的破坏极为严重。由于公民住所与外界相对隔离,致使被害人反抗能力和反抗意识下降,避难以及得到救助的系数减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发生在一般场所(其他地点)明显增大。因此,刑法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一项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是十分必要的。然而,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司法人员应当审慎地注意:该特定的法条,是鉴于发生在特定场所的犯罪行为具有特定的社会危害性所设。只有在“户”内这一特定的场所实施的抢劫行为或“准抢劫”行为,才具有入户抢劫的特定的社会危害性,才能适用“入户抢劫”的特定法条,否则就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就是说,无论是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后劫取财物,还是先窃取财物后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劫取财物或窃取财物与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这两个行为,必须都发生在“户”内,才能构成入户抢劫。据此,笔者认为,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当场”仅指“户”内,即只能局限于案犯实施盗窃犯罪的他人住所内。

    3、那么,就同一案件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当场”的含义与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当场”的含义作不同的理解和诠释,是否违反同一律呢为?同一律是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是整个形式逻辑的基本思想。其内容是指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思维形式保持自身同一。同一律的要求是保持确定的思想,在思维或论述过程中使用的概念或命题自身必须保持确定的含义。但是,同一律要求概念或命题自身的确定性,是指就同一对象,在同一时间,对同一方面来说的。只有在“三同”的情况下,同一律才要求思想自身保持确定。本案所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是就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向抢劫罪转化而言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是就入户盗窃犯罪向抢劫罪中法定从重处罚的入户抢劫犯罪转化而言的;这是两个不同的命题。其中两者“当场”的概念并非指向“同一对象,在同一时间,对同一方面”。所以,笔者认为,在两个不同的命题中,对“当场”的外延和内涵作出不同的界定,与同一律并不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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