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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追回的赃物如何定性
www.110.com 2010-07-24 15:48

    案情:

    张某是某宾馆的保安,一天晚上下班之后,张某留在宾馆里和别人聊天,这时突然听到有人喊抓小偷的声音,原来是宾馆的一位服务员王某偷了客人的手提包(内有2万元现金),被发现后逃跑,张某跟着追出去,半个小时后张某回来,说没有追到。一周后王某被抓获,他交代说,当时张某追上他,说:“把钱包交出来,否则送你去派出所。”而张某否认讲过这句话,但是在他家里搜出了手提包和钱。

    分歧意见:

    对于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他人交出财物而据为己有,应定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构成侵占罪。理由是:张某将钱包追回后,本应交还给钱包的主人,但他却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支配下,将钱包占为己有,并且拒不退还,符合侵占罪的特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敲诈勒索罪与侵占罪虽然均属于财产犯罪,而且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二者之间存在着许多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犯意产生的时间不同。在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通常产生在先,并在此意思支配下实施了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而在侵占罪中,行为人往往先因某种原因持有了他人财物,然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变持有为非法所有。其二,犯罪的客观方面也不相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是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他人交出财物。存在着将财物由他人控制转为行为人控制的非法取得过程。而侵占罪的危害行为是复合行为,除“非法占为己有”外,尚需“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才构成犯罪,且侵占之时不以财物的移转为必要。侵占罪的对象在被侵占之前已处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这是该罪与用非法方法将他人财物转移到行为人控制下的敲诈勒索等罪不同的显著特点。

    本案中,张某取得钱包时,虽然钱包的主人并不知晓,但王某作为钱包的实际控制者,应视为财物的保管者。那么张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呢?笔者认为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何时产生。本案中,王某指控张某曾说:“把钱包交出来,否则送你去派出所。”而张某否认讲过这句话,在一对一无法查证的情况下,应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从有利于张某的角度进行处理。退一步讲,即使张某真的讲过这句话,也只能表明这是他为了追回钱包而采取的必要措施,不能证明他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不能以敲诈勒索罪论处。但是,张某在追回钱包之后,在能够交还失主的情况下,却将钱包隐匿家中拒不交出,这时足以认定他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上又确实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定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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