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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财未果逼人去借如何定性(2)
www.110.com 2010-07-24 15:48



    最后,本案认定抢劫罪存在的疑惑主要在于两点:一是,王某本来并未实际控制财物;二是对抢劫罪“当场”的认定。笔者认为,抢劫罪的构成,并不以抢劫行为开始时被害人实际控制财物为限。实践中也存在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抢劫而最终由于被害人无财物而未遂的场合。本案中,在胡某等人以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的手段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实施终了之前,王某已经通过与陈某的借贷关系实际取得了财物。至于被害人最初是否占有财物、对所占有财物的方式如何,不影响抢劫罪的认定。关于抢劫罪对夺取财物的当场性,一般认为,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与为非法占有该财物所实施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的手段行为在时空上应当具有密接性。本案胡某等人对王某以实施暴力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向其强索财物,虽然中间介入了一个借贷合同的成立,但该借贷过程仍发生在胡某等为强取财物而对王某实施侵犯人身权利的手段行为存续期间,符合密接性的要求。综上,笔者认为本案应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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