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逃逸过程中致人死亡该定何罪(2)
www.110.com 2010-07-24 15:48
本案的发生系事出有因,案发前两涉案车辆曾发生轻微碰撞,两名驾驶员一个为了躲避被追究责任而驾车逃跑,一个因车辆受损而追赶,这是民事纠纷的典型特征。在被害人于某被陈某所驾汽车碾压致死之前本案一直处于因普通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纠纷状态,自始至终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都是明确、特定的。在此纠纷过程中产生的危险直接指向的是被害人于某的人身权利而未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与侵害,这与交通肇事犯罪的突发性及被害人的不特定性有着本质差异。
纵观全案,虽然案件发生在公共道路上,被告人陈某离开现场时选择了驾驶机动车而非步行或其他方法,在驾驶过程中为躲避被害人于某实施了违章行驶行为,但这均与于某的死亡无直接联系,仅依此几点就决定陈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是片面的,我们不能将一切发生在公共道路上与机动车有关的伤亡事故都认定为交通事故,应根据具体案情加以判断、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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