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对象外延界定之一(6)
www.110.com 2010-07-24 15:49
3?痹呶锬芊癯晌?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所谓赃物,是指行为人通过犯罪所得来的非法财物。关于赃物是否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中国刑法理论界曾有争论。
关于通过犯罪所得的赃物或因从事其他非法活动得来的赃物能否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笔者持肯定态度。理由有四:(1)赃物并非无主物。赃物如贪污、盗窃犯所占有的赃款赃物,赌博占有的赌资等等,并不是无主财物,可以任人处置,它本来就是属于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所有财物。上述这些赃款赃物等‘不义之财’,如果存在明确的原物所有人的,则物主明确;如果不存在合法的原物所有人,则应当由国家主管机关依法追缴,返还原主或者没收归公,不准他人任意盗窃,换言之,该物品的所有权转归国家所有。因此,如果抢劫赌场上的赌资、盗窃了贪污所得的赃款,诈骗了贩运中的走私货物等,当然是构成侵犯财产罪,因为实质上还是侵犯了国家、集体或者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参见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第50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2)应受法律遣责的是盗窃犯罪行为。无论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都是不可侵犯的,任何无视法律、任意盗窃此类财物的行为,均应当以盗窃罪论处。因为刑法对于此类非法所得等的保护不在于保护其非法取财行为或者非法使用行为,而在于保护所有社会财富都免受非法侵犯,保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对于获取非法所得的前行取财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是否要追诉是一个问题,而对于盗窃非法所得的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则又是另外一个问题。(3)盗窃犯罪对象存在状态的合法与否,并不能成为犯罪人开脱罪责的原因。曾有人认为:非法所得之物属于”不义之财“,占有人本身即无所有权,因而”黑吃黑“行为不能构成盗窃罪。笔者认为,此种认识不符合所有权的绝对性特征。应当注意:无论盗窃行为发生时财产的持有人对财物本身有无合法的所有权关系,但是,财物总会有其合法所有人,因为如前所述,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是永久存在的,不可能为犯罪行为所剥夺。而对犯罪行为人本人来说,无论他人财物的性质如何,都是自己所无权取得的,都应当履行消极不侵犯原则。行为人对此种物品的盗窃,一方面行为人违背了所有权的义务对象不特定原则,另一方面又使财物真正的所有人恢复对财物的控制变得更加困难,因而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基于此种分析,在分析盗窃行为所侵犯的所有权时,根本没有必要找出到底是谁的所有权受到了损害,而应该分析行为人有没有故意地违背所有权义务,只要查明有此种违背义务的故意侵犯所有权的行为,就必然存在被实际侵犯的客体,也就根本不存在缺乏犯罪客体的情况出现。(4)赃物也具有盗窃罪犯罪对象的四个共性特征。赃物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而且不属于动产,可以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法律也未将其限定为其他犯罪的特殊犯罪对象,因而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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