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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2)
www.110.com 2010-07-24 15:49



  三、这种情况作中止处理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既遂后成立的中止犯,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同样也很轻微甚至已消除,作减轻或免除处罚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应有之义;反之,如果只认定为一般的悔罪表现则只能作从轻处罚,由于此类犯罪的起点刑往往比较高,势必造成量罚畸重的结果。如王某毒品犯罪一案,如果不作中止犯处理,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则至少应判处15年徒刑,显然有失公正。正因为这样,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论和判例承认在一定条件下某些犯罪在既遂后可以成立中止。我国澳门地区则进一步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肯定了犯罪既遂之后仍可以成立中止。《澳门刑法典》第23条规定:“行为人因己意放弃继续实行犯罪,或因己意防止犯罪既遂,或犯罪虽既遂,但因己意防止不属该罪状结果发生者,属犯罪未遂不予处罚。”(《澳门刑法典》中的“犯罪未遂”包括障碍未遂与中止未遂,即将中止归入未遂之中)。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理论和立法精神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综上,王某的行为虽然已成立运输毒品罪的既遂,但仍然是“在犯罪过程中”,不影响中止的成立;且尚未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因此,应当以运输、贩卖毒品罪的中止犯对其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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