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正确区分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2)
www.110.com 2010-07-24 15:49



  三、裁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月新在使用假币购买食品被卖主识破后,谎称自己患有非典型肺炎疾病,公然强拿硬要他人食品,并无故借酒滋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月新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有误。综观全案,被告人张月新在实施了强行拿走他人熟食的行为后,并不离开现场,而是继续借酒滋事,干扰他人正常的经营活动,并用传染非典型肺炎疾病威胁前来制止其行为的公安人员,以致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可见其主观上并非单纯以“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占有他人财物”为主观目的,而更多地是为了满足自己酒后逞强耍威、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反映出其对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公然蔑视。因此,其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而不仅是他人的人身及财产权利。尽管被告人张月新客观上实施了以传染非典、持刀比划等胁迫手段占有他人食品的行为,但从其先后支付假币搪塞事主、在取得食品后并不脱离现场、事主始终未放弃向其索要钱款等一系列客观情况看,亦说明其使用的威胁方法,尚达不到抢劫罪所要求的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现实威胁的程度,而仅仅是其强拿硬要的一种手段。因此,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出发,对其行为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月新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法庭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月新在国家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传染病疫情期间无故借酒滋事,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严重,对其应依法从重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于2003年5月21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月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责令被告人张月新退赔人民币六十九元,发还北京市京京肉食厂。

  宣判后,被告人张月新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裁判要旨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在有些具体案件中有许多相似之处,比如行为人都有可能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都有可能采用一定的暴力、胁迫等方法,都有可能在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等,但两罪仍具有本质区别,应当依照两罪的构成要件,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正确把握行为特征,准确界定两罪的界限。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