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暴力抢劫致人重伤却未取得财物是抢劫既遂还是(5)
www.110.com 2010-07-24 15:49



    抢劫罪是直接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有其发展过程。故意犯罪的过程是指故意犯罪的发展和完成所要经过的阶段和程序的总和。故意犯罪阶段是其发展过程中所划分的段落。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状态,是在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在故意犯罪的某个阶段,由于犯罪主客观原因的作用和变化,而使犯罪停止下来不再发展的不同结局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64~266页……如同一切直接故意犯罪一样,抢劫罪的发展过程中可以有犯罪的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从具体抢劫案件的结局上看,抢劫罪可以有未完成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以及完成犯罪的既遂形态。以上我们仅探讨了抢劫罪的既遂和未遂的标准问题。下面,笔者就抢劫罪的其它两种停止形态进行论析。

    1?鼻澜僮锏姆缸镌け感翁?

    我国现行刑法典第22条(1979年刑法典第19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根据这一规定,并结合抢劫罪的内容和我国刑法的有关原理,抢劫罪的犯罪预备形态,是指已经为抢劫罪的实行进行犯罪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抢劫罪的实行行为的犯罪形态。处于这一形态的行为人,是抢劫罪的预备犯。具体分析,成立抢劫罪的预备犯即抢劫罪的犯罪预备形态,应当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第一,行为人已开始为抢劫罪的实行进行犯罪预备行为。这一特征使抢劫罪的犯罪预备形态与单纯的犯意表示相区别。单纯的犯意表示是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图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加以表露。例如,某人在日记里记载了想拦路抢劫的念头,这就是抢劫罪的犯意表示。我国刑法摒弃古代剥削阶级刑法里的“思想犯罪”,不惩罚单纯的犯意表示。这是因为,单纯的犯意表示虽然也表现为一定的书写行为或言语行为,但其作用还只是表露犯意,基本上仍属于主观的范畴,行为人还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一基本属性以及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的要求,我国刑法不承认单纯的犯意表示为犯罪。因此,认定抢劫罪的犯罪预备形态,首先就要把抢劫罪的犯罪预备行为与单纯的犯意表示加以严格区别。抢劫罪的犯罪预备行为,是行为人产生实施抢劫罪的故意后,在其预备犯罪的故意和目的支配下实施的为抢劫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这种主客观要素的统一,使得抢劫罪的预备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因而才可能成为犯罪行为而具有可罚性。从抢劫罪预备行为的外延即其表现形式上看,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为抢劫罪的实施准备犯罪工具是最常见的表现形式,例如,准备刀枪棍棒,准备交通工具等等。此外,为抢劫罪的实施制造便利条件的预备行为还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1)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2)为共同实施抢劫犯罪而制定犯罪计划;(3)为实施抢劫罪事先进行的调查活动 ;(4)排除实施抢劫罪的障碍;(5)准备实施抢劫罪的手段,如练习用绊索拦路抢劫的步骤,演习麻醉抢劫的方法;(6)设法接近被抢劫人以便在有利时机着手实施抢劫;等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