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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暴力多要车费的行为如何定性(2)
www.110.com 2010-07-24 15:51



    四、裁判要旨

    对被告人实施暴力多要车费的行为如何定性,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其理由如下:1、强迫交易罪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在商品交易中,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起因系双方就车费价格问题产生分歧,引起争执所致。被告人在被害人不足额支付车费的情况下,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其行为的实质正符合强迫交易罪通过实施暴力以不公平的价格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特征。2、强迫交易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制度,即市场进入、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秩序。被告人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以不公平的价格接受服务的行为,违反的是等价有偿、公平、自愿原则,所以,其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必然是市场交易秩序,而并非被害人财物的所有权。3、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通观全案,第一、被告人在顺大堤 行驶时,路不好走且行人稀少,有作案的机会,但被告人在被害人的行李包从车上掉下去后,还将车后档门堵 上。第二、在发案现场 ,因不同意20元车费,将手中的20 元钱又还给了被害人。第三、被害人马军民从裤兜内掏出一卷钱从中抽出一张100元,被告人只接过100元的,并没有夺取剩余的现金。第四、被告人没有找钱的原因是:因没有零钱找不开,让被害人到张楼街上换,被害人不同意去说不要来。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当时的客观情况下,被告人主观上是想通过实施暴力来达到要40元车费的目的,因没有零钱找,而多要60元钱,不存在抢劫的故意,亦无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综上,被告人在被害人不足额支付车费的情况下,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应视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笔者认为,被告人贾新力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虽然从形势上看,被告人实施暴力是为了达到索要40元车费的目的,似乎不能认定被告人犯有抢劫罪。但是,被害人夫妇二人乘坐被告人的出租三轮车,被告人也同意载乘被害人至目的地,应视为该运输合同因双方意识表示一致而成立。被告人辩解:当初双方约定的到达目的地后支付40元车费,但事后被害人反悔只付20元车费。对此并无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但后马军民同意拿出100元让找钱,表示已同意支付40元车费。双方因证据车费价格问题产生分歧,被告人贾新力在被害人不足额支付车费的情况下,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接到被害人的100元后,以没有钱找为由,多要他人车费60元,其行为是对他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故被告人采用暴力手段,占有他人合法财产60元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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