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梁应金、周守金等交通肇事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51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应金,男,1944年10月20日出生,原系四川省合江县格山建筑公司经理,“榕建”号船舶所有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0年7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守金,男,1947年2月16日出生,原系“榕建”号客船四等二副。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0年6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如兵,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原系“榕建”号客船五等驾驶。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0年6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石萍。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原系“榕建”号客船五等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0年6月26日被逮捕。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梁应金、周守金、梁如兵、石萍犯交通肇事罪,向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梁应金辩称自己无罪,理由是:指控船员配备不足不能成立;增加客船顶棚栏杆是为了安全起见,不是为了经济利益;升高“榕建”号客船驾驶台是向港监部门报告了的;指控对客船安全疏于管理不是事实。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梁应金对船舶安全工作疏于管理的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梁应金违法配备船员不实;起诉书混淆了被告人梁应金的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船员冒雾航行,严重超载,操作不当,而不是梁应金的行为所致,故指控被告人梁应金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梁应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周守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守金在驾驶航行中突遇大雾是无法预测的,其操作不当有一定的责任,但翻船是被告人梁如兵错开“鸳鸯”车造成的;被告人周守金驾驶“榕建”号是适当的;被告人周守金有投案自首情节,应予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梁如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造成翻船是被告人周守金冒雾航行、操作不当所致;超载有乘客的因素,并非被告人梁如兵一人的行为;被告人梁如兵有自首情节并积极施救,情节不属特别恶劣,可对梁如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石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在此次翻船事件中被告人石萍只对严重超载部分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石萍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可考虑适用缓刑。

  合江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梁应金以榕山建筑公司名义经批准建造短途客船“榕建”号。该船于1996年7月经合江县港航监督所船舶所有权登记,合江县榕山建筑公司为船舶所有人,法定代表人为梁应金。1997年7月11日,经船舶检验,核定该船乘客散席101人,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洪水期准载70人;除大客舱允许载客外,其余部位严禁载客;应配备船员6人。梁应金聘请只有四等二副资格的周守金驾驶,安排其子梁如兵、儿媳石萍及周良全任船员。“榕建”号在1996年7月16日试航时,就因未办航运证和严重超载等违章行为被港监部门责令停止试航,但梁应金不听制止,仍坚持试航,事后受到港监部门通报处理。在“榕建”号营运期间,梁应金为多载客,决定将驾驶室升高80厘米,顶棚甲板上重新焊接栏杆。该船改装后没有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梁应金长期不重视营运安全,对该船超载问题过问很少,使该船长期超载运输,埋下了事故隐患。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