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晓会、周书均非法采集血液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52
被告人:常明印,男,28岁,河南省唐河县人,农民,住唐河县城郊乡大张庄村委常南组。1998年5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邓晓会,女,28岁,河南省唐河县人,农民,住唐河县城郊乡大张庄村委常南组,系被告人常明印之妻。1998年5月21日被逮捕。
周书均:女,46岁,河南省唐河县人,农民,住唐河县城郊乡大张庄村委常南组,系被告人常明印之母。1998年6月16日被逮捕。
1998年4月,被告人常明印与其父常付林(在逃)预谋非法采集血液出售,牟取暴利。常付林通过本县城郊乡谢庄村委韩坟组村民郭前平,购得分离血浆用的离心沉淀机一台及其他用品。1998年4月16日,常付林租用本县城关镇常花园村委史庄村民乔肖芳的房子后,即开始非法采血活动。由常付林之女常明静(在逃)负责从售血人员身上抽血,由被告人常明印负责分离血清,先后采集血液五天,分离血清50袋,均由常付林拿去销售(销往何处不清楚)。
在此期间,被告人常明印想换个地方采血,要其母亲周书均联系房屋采血用,被告人周书均表示同意。同年4月20日,被告人周书均见到城郊乡常岗头村委的村民王玉玲,提出以每天20元价格租赁王玉玲家的房子,王表示同意。4月21日,被告人常明印伙同其父常付林将采血所用的设备转移到王玉玲家的地下室内。从4月23日开始,被告人常明印、邓晓会即在王玉玲家地下室里进行采血,由邓晓会负责抽血,常明印负责分离血清。4月25日,当常、邓两被告人正在非法采血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至此,两被告人在王玉玲家地下室共非法采血三天,采集血清及血浆54袋,除由常付林已售出4袋外,其余50袋在案发时均被扣押。
据河南省南阳市卫生防疫站对扣押的血清进行监测的结果,认定常明印、邓晓会非法采集的血液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有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病毒。
审判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常明印、邓晓会、周书均犯非法采集血液罪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常明印辩称,1998年4月16日在乔清芳的房屋内采血时自己没有参加,要求法院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常明印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晓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以邓晓会系从犯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周书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周书均系从犯,在作案中的作用较小,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邓晓会,女,28岁,河南省唐河县人,农民,住唐河县城郊乡大张庄村委常南组,系被告人常明印之妻。1998年5月21日被逮捕。
周书均:女,46岁,河南省唐河县人,农民,住唐河县城郊乡大张庄村委常南组,系被告人常明印之母。1998年6月16日被逮捕。
1998年4月,被告人常明印与其父常付林(在逃)预谋非法采集血液出售,牟取暴利。常付林通过本县城郊乡谢庄村委韩坟组村民郭前平,购得分离血浆用的离心沉淀机一台及其他用品。1998年4月16日,常付林租用本县城关镇常花园村委史庄村民乔肖芳的房子后,即开始非法采血活动。由常付林之女常明静(在逃)负责从售血人员身上抽血,由被告人常明印负责分离血清,先后采集血液五天,分离血清50袋,均由常付林拿去销售(销往何处不清楚)。
在此期间,被告人常明印想换个地方采血,要其母亲周书均联系房屋采血用,被告人周书均表示同意。同年4月20日,被告人周书均见到城郊乡常岗头村委的村民王玉玲,提出以每天20元价格租赁王玉玲家的房子,王表示同意。4月21日,被告人常明印伙同其父常付林将采血所用的设备转移到王玉玲家的地下室内。从4月23日开始,被告人常明印、邓晓会即在王玉玲家地下室里进行采血,由邓晓会负责抽血,常明印负责分离血清。4月25日,当常、邓两被告人正在非法采血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至此,两被告人在王玉玲家地下室共非法采血三天,采集血清及血浆54袋,除由常付林已售出4袋外,其余50袋在案发时均被扣押。
据河南省南阳市卫生防疫站对扣押的血清进行监测的结果,认定常明印、邓晓会非法采集的血液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有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病毒。
审判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常明印、邓晓会、周书均犯非法采集血液罪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常明印辩称,1998年4月16日在乔清芳的房屋内采血时自己没有参加,要求法院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常明印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晓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以邓晓会系从犯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周书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周书均系从犯,在作案中的作用较小,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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