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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国栓、于彦蛟劫持人质索要欠款致人死亡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52

被告人:白国栓,男29岁,河北省无极县人,个体经营者,住无极县城关镇东中铺。1995年5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于彦蛟,男,29岁,河北省无极县人,农民,住无极县无极镇角头村四组。1995年5月4日被逮捕。

  1993年下半年,被告人白国栓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的个体经营者张建伟做生意,张建伟欠下白国栓的货款6000余元。白向张多次讨要未成,遂起扣押人质索要欠款之心。1995年1月19日,白国栓邀约了被告人于彦蛟和王文宾、高军刚、杨玉武、张建军(后四名犯罪嫌疑人在逃),携带手铐,租乘个体出租车从无极县开往武汉。途经湖北省孝感市时,白国栓购买了舒乐安定药一盒。1月21日下午白国栓等人到达武汉。白国栓先到张建伟家去要钱又未果,即于当晚8时许将张骗出,与同伙将张挟持到出租车上,沿107国道朝回开。途中,张建伟极力反抗、呼喊。白与同伙对张进行了殴打,于彦蛟用酒瓶打了张头部一下,高军刚等人用手铐铐住张的双手。张继续呼喊,于彦蛟又迫使张吞服舒乐安定药9片,并用毛巾将其嘴堵住。嗣后,见张没有动弹,白国栓、于彦蛟即对张进行人工呼吸,感觉张仍无呼吸反映和心脏、脉博跳动,就认为张已经死亡。遂将车从107国道岔入“孝大公路”驶到湖北省孝昌县榨树村路段,将张抬入一涵洞内的泥水中,后驱车逃离现场。三日后,张建伟被人发现死于涵洞中。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建伟尸体上虽有较多的损伤,且头面部的创伤较重,但这些创伤均不足以导致张建伟立即死亡。而在死者呼吸道内有泥砂,阻塞呼吸道。故鉴定结论为:死者张建伟系生前被泥砂阻塞呼吸道导致窒息而死亡。

  「审判」

  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白国栓、于彦蛟犯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白国栓、于彦蛟为索要欠款劫持张建伟,施用暴力致其昏迷,在误认为张建伟已经死亡的情况下畏罪“抛尸”,导致张死亡,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和过失杀人罪。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5年7月23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国栓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过失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二、被告人于彦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过失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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