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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乐芬、蔡胜南利用“抬会”进行金融投机倒把
www.110.com 2010-07-24 15:52

「案情」

  被告人:郑乐芬,女,38岁,浙江省永嘉县人,无业。1987年1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蔡胜南,男,39岁,浙江省乐清县人,系被告人郑乐芬之夫,原系乐清县汽车客运站职工。1984年1月,蔡因犯流氓罪被免于刑事处分。 1985年9月,被告人郑乐芬与被告人蔡胜南共谋,组织“民间金融互助会”(俗称“平会”),从中得利。同年10月,郑、蔡为牟取暴利,将“平会”转为以高利率为诱饵的“抬会”,郑充当会主。被告人夫妇采用两种方式经营“抬会”。一是先由会员向会主交纳一笔大额会款,然后由会主分期返还会员;二是先由会主付给会员一笔大额会款,然后由会员分期返还会主。会主利用多收少付的差额,从中牟取暴利;会员则利用所得会款放高利贷而非法得利。郑、蔡开始组织“抬会”时没有资金,就尽量发展新会员,收取新会员的大量会款作为“抬会”周转资金,付给先期入会的会员。社会上许多人因见有利可图,遂把“抬会”当作发财的捷径,东奔西走,筹措资金,以求入会,致“抬会”规模迅速扩大。1986年2月14日,乐清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明令禁止“抬会”等非法金融活动。郑、蔡不仅不停止活动,反而指使他人为其开设新会头,扩大“抬会”规模,继续收取会款。同年3月19日,乐清县人民政府依法取缔“抬会”时,郑、蔡直属的中、小会主达427人,“抬会”会员涉及乐清、平阳、永嘉、瑞安、洞头、玉环、温州等县、市、区,并远至江苏、山东、新疆等地,共收入会款6200万余元,支付会员会款6010万余元,非法经营金额共为1.22亿余元,收支差额达189.6万元。郑、蔡将差额款大部分用于自家建房、还债、挥霍或借给他人。破案后,经对会款的收支、出借等情况进行清查,以及对赃款、赃物进行追缴、变卖之后,郑、蔡还造成会款实际损失49.7万元。上述事实,有会帐明细册、会证、会单及证人证言证实。 郑、蔡组织“抬会”非法活动7个月,危害极为严重。“抬会”导致高利贷活动猖獗,破坏了人民政府对民间借贷的管理秩序,造成国家银行的储蓄额急剧下降,信贷资金不足,影响该县的生产建设:“抬会”以投机取巧、唯利是图的思想腐蚀了人们的心灵,败坏了社会风气。“抬会”被取缔后,会员急于向中、小会主索回会款,甚至采用绑架人质、非法拘禁等手段,造成非正常死亡3人,被绑架、拘禁53人,致乐清县社会秩序一度严重混乱。1986年3月23日,郑、蔡畏罪潜逃。同年4月30日,蔡在上海市黄浦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7月16日,郑在江苏省金坛县被公安机关捕获。归案后,郑、蔡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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