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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安、张永冬、王会利、王庆海投权倒把案(2)
www.110.com 2010-07-24 15:53



  被告人张永冬,不服判决,以部分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张永冬和一审被告人李建安、王会利、王庆海以营利为目的,出版、印刷、销售非法刊物,牟取暴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投机倒把罪。上诉人张永冬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永冬所称一审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没有根据。原审根据上诉人和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张永冬要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87年9月2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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