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孙红喜乘女工误认其为男朋友之机实施奸淫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54

  案 情

  被告人:孙红喜,男,21岁,汉族,原系新疆生产建没兵团哈密管理局云峰选矿厂职工,住该厂36号宿舍。1997年3月6日被哈密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

  1997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孙红喜饮酒之后去本厂21号女工宿舍,在推门进宿舍时,将尚在熟睡的女工赵XX惊醒。赵以为站在床边的孙红喜是自己的男朋友,便说了一句“站在哪干啥”。此时,孙红喜意识到赵将自己当成了其男朋友,即产生奸淫赵XX的恶念,走到赵XX的床前,先亲吻、搂抱,后脱去赵的上衣,将其奸淫。当被害人发现被告人不是自己的男朋友时,高声急呼救命,孙红喜仓惶逃走。当即,同宿舍的其他女工去本厂保卫科报案。随后,孙红喜被保卫人员抓获归案。

  审 判

  新疆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向新疆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红喜凌晨进入本厂女工宿舍,当尚在熟睡的赵XX被惊醒后误将其当成自己的男朋友时,即产生奸淫赵的动机,并将赵奸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子强奸罪,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孙红喜辩称自己当时饮酒过量,对发生的事实记忆不清,起诉书指控的强奸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赵XX在有条件、有能力辨认被告人不是自己的男朋友的情况下而不作辨认,自觉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不能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强奸,起诉书指控的强奸罪名不能成立。

  新疆哈密垦区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红喜目无国法,在被害人赵XX认识错误的情况下,违背妇女的意志,采取欺骟手段,将赵XX奸淫,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厂强奸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符合客观事实,不予采纳。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7年5月4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红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孙红喜对判决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提起上诉,诉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定罪不当。”请求:审法院撤销原判,宣告其无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过二审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孙红喜在被害女工赵XX认识错误的情况下,违背其意志,采取欺骗手段将其奸淫,孙红喜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孙红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项的规定,于1997年6月27 日作出刑事裁定如下: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