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祖桓、毛张明盗掘古墓葬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55
一、案情
被告人:张祖桓,男,42岁,浙江省奉化市人,原系奉化市西坞中学教师。1992年3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毛张明,男,36岁,浙江省奉化市人,原系奉化市林场南岙林区职工。1992年3月14日被逮捕。
1991年12月31日,被告人张祖桓听说奉化市白杜乡古墓葬群有文物出土,便想盗掘古墓内的文物,供自家室内摆设。当天,张祖桓和被告人毛张明进行了策划,窥视了作案地点。1992年1月1日上午8时许,毛张明携带锄头、铁锹等作案工具,随同张祖桓到白杜乡南岙古墓葬群(系奉化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对事先选定的一座古墓进行挖掘。到当天下午3时许,共掘得宋代银盒1只,大观通宝等钱币6枚半。宋代银盒在出土后,被现场围观群众触摸而破损。盗掘后,张祖桓将1枚钱币带回家中藏匿,其余文物均存于毛张明处。案发后,赃物已全部退回。经浙江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和宁波市文物鉴定小组鉴定:被盗掘的古墓为宋墓,银盒(完整器)为三级文物,钱币为一般文物。
两被告人对所犯罪行能够坦白交代,认罪态度较好。
二、判决
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祖桓、毛张明犯盗窃罪,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奉化市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祖桓、毛张明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共同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宋代古墓葬并窃取文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应依法惩处。考虑到两被告人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坦白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全部追回,对两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该院于1992年5月6日作出判决,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的规定,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祖桓拘役三个月,判处被告人毛张明拘役二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张祖桓、毛张明均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
被告人:张祖桓,男,42岁,浙江省奉化市人,原系奉化市西坞中学教师。1992年3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毛张明,男,36岁,浙江省奉化市人,原系奉化市林场南岙林区职工。1992年3月14日被逮捕。
1991年12月31日,被告人张祖桓听说奉化市白杜乡古墓葬群有文物出土,便想盗掘古墓内的文物,供自家室内摆设。当天,张祖桓和被告人毛张明进行了策划,窥视了作案地点。1992年1月1日上午8时许,毛张明携带锄头、铁锹等作案工具,随同张祖桓到白杜乡南岙古墓葬群(系奉化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对事先选定的一座古墓进行挖掘。到当天下午3时许,共掘得宋代银盒1只,大观通宝等钱币6枚半。宋代银盒在出土后,被现场围观群众触摸而破损。盗掘后,张祖桓将1枚钱币带回家中藏匿,其余文物均存于毛张明处。案发后,赃物已全部退回。经浙江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和宁波市文物鉴定小组鉴定:被盗掘的古墓为宋墓,银盒(完整器)为三级文物,钱币为一般文物。
两被告人对所犯罪行能够坦白交代,认罪态度较好。
二、判决
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祖桓、毛张明犯盗窃罪,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奉化市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祖桓、毛张明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共同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宋代古墓葬并窃取文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应依法惩处。考虑到两被告人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坦白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全部追回,对两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该院于1992年5月6日作出判决,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的规定,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祖桓拘役三个月,判处被告人毛张明拘役二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张祖桓、毛张明均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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