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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源和、戴文煊、余锡宽贩运毒品案(2)
www.110.com 2010-07-24 15:55



  宣判后,温源和、戴文煊、余锡宽不服一审判决,均以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符,处刑过重为由,分别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7年1月23日对该案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认为,温源和、戴文煊、余锡宽共同贩运海洛英22768克,数量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温源和、戴文煊、余锡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87年1月2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维持一审判温源和、戴文煊死刑的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核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余锡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死刑复核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复核,确认:被告人温源和、戴文煊共同贩运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毒罪,且数量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审判委员会1987年2月7日讨论,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审以贩毒罪判处温源和死刑;判处戴文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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