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祥章挪用资金、逯克森受贿案(2)
www.110.com 2010-07-24 15:56
以上款物合计32.4万元,案发后全部追缴。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逯克森受贿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宋祥章挪用资金案时均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宋祥章、逯克森犯罪事实成立,定性准确。1998年11月20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逯克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1998年10月9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宋祥章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赃款赃物退还建设银行淄博分行,个人赃款继续追缴。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被告人逯克森上诉理由“对宋祥章赠送的摄像机、金项链等物品都给予了金钱补偿,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给国家利益造成多大损失不清,这些损失与收受物品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不属情节严重”,要求从轻判处。被告人宋祥章上诉理由:一审判决定性不准,要求改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审理上述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对上述上诉人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于1999年2月8日和1999年3月1日分别作出终审裁定,对被告人宋祥章、逯克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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