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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人被登成离婚状告派出所 存根正确败诉
www.110.com 2010-07-24 11:20

 6月8日,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对龚某诉派出所户籍行政登记行为侵权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龚某的诉讼请求。
    龚某今年38岁,男,未婚。1992年,龚某退伍后将户口迁入海门,派出所为其进行了常住人口登记。2005年,龚某在接受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时,发现派出所将他的婚姻状况登记为离婚。龚某认为派出所的错误登记导致他多次恋爱不成,故把派出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派出所作出的行政登记。

    派出所辩称,所里的纸质户口登记与龚某的实际情况相符,并未登记错误;错误登记的只是电子人口信息,电子人口信息对外并不公开,即使登记错误对原告的权利也不产生影响,请求驳回龚某的诉讼请求。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被告派出所具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原告龚某诉请撤销被告1992年作出的常住人口登记,经法院审查被告提供的原告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存根,其登记并无错误,而原告又拒绝向法院提供自己保管的户口本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合法,故对原告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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