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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首例火车撞人案行人胜诉 判赔20万
www.110.com 2010-07-24 11:20

铁路部门最初赔偿400元,法院终审判决赔偿20万元

    沈阳的李女士被火车撞死,而铁路部门只肯赔偿400元,铁路部门因此成了被告。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铁路部门赔偿死者家属20万余元。“这是辽宁省此类案件中第一例胜诉的案件。这起案子的宣判具有标杆意义,生命的权利大于一切啊。”获悉此案的判决,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专家表示。

 
 2007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李女士前往铁西区滑翔地区的父母家。她横穿铁路时,沈阳至山海关的N144次列车呼啸而至。她被撞飞后摔到路基旁,5天后她因抢救无效死亡。

    当家属还在悲痛之中,一份处理决定让他们非常愤怒。“受害人系违法通过铁路线造成伤害后果,是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根据《铁路法》相关规定,铁路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最后,铁路部门只肯根据1979年国务院颁发的178号文件规定支付400元的赔偿款。“是他们在铁路沿线没设防护措施,要不然我爱人也不能出事。”2007年4月23日,李女士的爱人张先生将沈阳铁路局告上法庭。“事发地区属于铁路线路的安全保护区。但是铁路沿线靠近和平砂阳地区一侧未设任何防护措施。铁路方面也承认此处为事故多发地段,但只设了一个警示牌,警示牌上没有禁止通行的规定,相反提示路人‘请您注意安全’和‘注意瞭望’。不仅未起到禁止通行作用,相反还误导了行人。”办案法官表示。

    法院审理后判决,沈阳铁路局共需赔偿张先生20万余元。沈阳铁路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经执行完毕。

    律师说法:有标本意义的判决书

    “我打这个官司的目的,并不是鼓励行人都去横穿铁路,而是出于对生命的尊重。”本案中,李女士一方的代理人,辽宁诚信为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国兴律师表示。

    “法院否定铁路部门赔偿400元的依据是铁路局根据1979年国务院颁发的178号文件的规定对受害人的家属进行补偿,显然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及生活水平的需要,亦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陈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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