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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宽桥窄无护栏 农民坠河政府赔
www.110.com 2010-07-24 11:21

    农民不慎坠河,政府却要承担责任。说来也许你会不信,但不久前江苏省海安县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怪案”。9月1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的一起农民从桥上不慎掉入河中引发人身损害赔偿案中,一审判决被告某镇政府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766.05元。

    原告李某系海安县某镇一村村民。2005年4月30日晚9时30分左右,原告李某骑自行车途经该村3组南北方向桥面,此时另一村民吕某亦驾驶电动自行车从对面相向行驶至该桥面。李某在上桥后不久,发现了骑电动自行车迎面而来的吕某,双方相距20米左右。其时,吕某所骑电动自行车开着大灯,尽管李某睁大了眼睛,但仍难以辩清前方的情况。按通常情况,李某应当下车推行,但其未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仍然骑车过桥。当李某行至桥面数米后,因所骑方向偏离,不慎连人带车跌入河中,当即受伤。其他行人发现后,很快将李某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全身软组织挫伤,住院7天,花去医疗费用1660.18元,另外的损失有住院伙食补助费126元、护理费128.94元。

    该事故发生后,海安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对事故进行了现场处理,并于2005年5月12日发出交通事故不受理通知书。该通知书认定,李某与吕某未接触而坠入河中,不作为交通事故受理,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据此,2005年7月1日,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进一步查明,李某发生交通意外的桥梁在其住宅北侧不远处,该桥梁宽约三米,两侧路宽桥窄,桥面两侧未设置防护拦。

    原告李某诉称,我发生事故的桥梁在被告某镇管辖区范围内,由于镇政府未在桥梁上设置护拦,才导致我从桥上跌入河中,故镇政府存在管理不当的责任,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镇政府赔偿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合计1968.18元。

    被告某镇政府辩称,原告李某发生事故的桥梁位于其所在村,且离其家不远,故李某对该桥梁非常熟悉,其过于自信、未注意通行安全才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现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对我府的诉讼请求。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家住事发地段的桥梁不远处,应熟知该桥梁的状况,当晚其骑自行车途经宽仅3米且无护栏的桥梁时,理应充分注意骑车安全。当李某相向方车辆开着照明灯使其不能看清前方路况时,其却未采取下车步行等安全措施,仍然过于自信地骑自行车过桥,导致不慎跌入河中,故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发地段的桥梁位于某镇管辖范围内,该镇对桥梁负有管理维护及安全保障义务。由于该桥梁未设置护栏,存在安全隐患,其应在合理限度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后果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原告李某的伤情状况,其主张营养费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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