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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大明为林地权归属不服四川省巴县界石镇人民(2)
www.110.com 2010-07-24 11:21



  「评析」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是正确的。

  (一)界石镇人民政府无权对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第0246191号林权证作出废止决定。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任何一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如有错误,应由其上级行政机关予以纠正,或者由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行纠正。下级行政机关无权对其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宣布予以废止。否则,就属于超越级别职权的行为。界石镇人民政府对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发给屈大明的林权证宣布作废,实属越权行政。

  (二)界石镇人民政府无权决定将永新村赵家田茶叶树壁林地随田边土壁归蒋宗明管护。我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该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这就是说,乡(镇)人民政府只能依法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作出处理,并无权确认个人或全民所有的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现界石镇人民政府决定将永新村赵家田茶叶树壁林地随田边土壁归蒋宗明管护,且发给蒋宗明林权证,显属越权作出。因此是无效的。鉴于本案是由屈大明不服界石镇人民政府《关于永新村半坡社蒋宗明与屈大明林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所引起,且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上述决定直接涉及蒋宗明对赵家田茶叶属壁林地的管护权,故应将蒋宗明列为本案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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