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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营运车辆造成损失依法应否赔偿(2)
www.110.com 2010-07-24 11:31

    从本案中,我们不难看出,在平时的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定条件,某法院可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但应在考虑诉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采取保全措施,营运车辆有其特殊性,特殊就特殊在其是营运性质的,扣押这种车辆必定会给当事人(营运车主)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笔者认为,凡事不应一概而论,具体到对营运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如申请人应提供担保而未提供担保的,依法应予驳回。在对营运车辆进行保全的过程中,也不应一概而论,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一般来讲,营运车辆由于易为当事人造成损失,所以对这种车辆保全的时候,一般不宜采取扣押,扣押这种措施限制了营运车辆的营运权,会给营运车辆的车主造成损失,而可以采取裁定不准变卖等措施;但对于特殊情况,比如外地营运车辆肇事应及时采取扣押措施,以防止车辆到外地后不便采取相应措施,从而影响案件权利人的权利,致使权利人合法的权利得不到实现。所以,对一些具有特殊情况的营运车辆还是应当积极采取保全(扣押)措施,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对于营运车辆法院一般不宜采取扣押措施,可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裁定不准车主变卖等措施,从而使诉辩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得到保护。在实施保全的过程中,扣押了营运车辆,必定给营运车辆造成一定的损失。那么,营运车辆的车主如何主张权利,向谁主张权利,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首先,因申请人的过错(一般诉讼结束后,申请人败诉),导致营运车辆的损失,应由申请保全的申请人赔偿,再者,由于申请保全的申请人的申请,并已提供了担保,某法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扣押)措施,从程序到实体均无违法性,这种情况营运车辆的车主不应主张赔偿损失。第三,如果某法院采取扣押措施后,营运车辆的车主积极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某法院应迅速裁定解除扣押,减少营运车辆的损失,否则,过错责任应由法院承担,营运车辆的车主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由某法院作为赔偿主体,从而使营运车辆的车主依法获得赔偿,实现其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郭梅珍 茹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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