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元素不能被垄断 商家状告商评委败诉(2)
www.110.com 2010-07-24 11:31
2个包含“AEMAPE”的纯文字商标,均只包含“AEMAPE”6个字母,其中第2个组成字母“E”采用手写体形式。将2个“AEMAPE”纯文字商标与“THE APPLE JEANS”及“texwood”图形商标及“APPLE”等图形和文字商标进行对比,在整体外观、呼叫效果或字母构成方面完全不同,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
因此,法院认为,上述5个商标与原告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法院认为,虽然德士活公司的“萍果牌”和“texwood及图”商标在服装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但鉴于上述5个商标与之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不属于对他人驰名商标进行复制、摹仿和翻译的情况,因此,应予注册。
据此,一中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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