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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正雄违章占地建房强制拆除执行案中受害人的(3)
www.110.com 2010-07-24 11:31

  [评析]

  对于以上两种意见,笔者原则上同意第二种,但对本案是否需要变更被执行主体以及本案是否有两个被处罚行为的问题,又不完全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关于被执行主体是否要变更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被执行主体的变更是指民事执行程序中,因法定事由的出现,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转由其他主体来承担。被执行主体变更后,原被执行主体不复存在,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由新的被执行主体承担。执行程序难以继续进行是变更的必要条件。执行中,被执行主体消亡或名存实亡且有义务承受人时,依法应当变更被执行主体。不过,执行程序以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为目的,被执行主体消亡或名存实亡之后,如果其义务承受人愿意履行义务并且已经履行完毕或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付诸实现的,为了纯化矛盾、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可以不制作变更被执行主体的法律文书。但是如果义务承受人拒绝履行义务或故意拖延履行义务,致使执行程序难以继续进行的,则应当及时依法变更被执行主体并据此强制执行。

  对于本案,朱正雄的妻子王泽贵、儿子朱国富、儿媳鲜科及孙子朱鑫虽然不是该违章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违章行为人,也不是该房屋的合法使用权人,因为违法财产不发生继承问题,但显然是违章建筑物的受益人,与强制拆除有明显的利害关系。正因为如此,该案的义务承受人就是朱国富、王泽贵、鲜科和朱鑫。朱正雄的义务承受人朱国富等并未履行义务,致使执行程序难以继续进行,所以该案中应该变更王泽贵、朱国富、鲜科、朱鑫为被执行主体。

  (二)本案是否有两个被处罚行为

  19××年3月,朱正雄违章建房的行为已经被相关的行政机关进行了处罚,第二年朱正雄又在原违章建筑房屋上加盖了第三层违章建筑,对这个行为,不需要行政机关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也就不存在把两个行政处罚决定合并执行的问题。因为19××年3月,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法院也依法进行了审查立案,制发了强制执行裁定书,这表明该案已经进入了执行程序。被申请人朱正年在违章建筑物上再次违章加层,足见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属于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行为,由于目前国家没有制定《执行法》,《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也没有具体规定,故可以比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6款的规定依职权采取强制措施,给予罚款或拘留,对违章加层的建筑物与原先违章的建筑物应当一并予以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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