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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钟庆诉长阳国土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2)
www.110.com 2010-07-24 11:31

    2、驳回王钟庆要求长阳国土局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王钟庆不服,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钟庆持《个人用地许可证》(复印件)及其有关资料,申请被上诉人长阳国土局为其换发《土地使用权证》,被上诉人收到申请后,经审查应对其是否符合换证条件作出答复。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明确答复,其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一审法院确认被上诉人不作为行为违法正确。上诉人王钟庆在其上诉状中提出一审法院对李顺刚的身份、行为和行为性质,对被上诉人对其聘任人员的职务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未作出法律上的裁判,是审判失职。上诉人的该项请求超出了不作为案件的审理范围,其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确认被上诉人长阳国土局“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未抛开上诉人王钟庆要求被上诉人收回假证、换发新证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抛开了其诉讼请求中要求被上诉人收回假证、换发新证的实质问题,演变了其诉讼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王钟庆在一审诉状中确有请求经济赔偿事项,但在开庭审理中,上诉人却解释是精神赔偿。庭审辩论中被上诉人长阳国土局也是针对上诉人的精神赔偿请求进行辩论的。开庭审理笔录是经上诉人签字认可的。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应以一审开庭审理笔录为准。上诉人诉称一审法院改变其赔偿请求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精神赔偿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上诉人王钟庆称一审法院走的是调解之路、审判程序违法的主张,因依据不足而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审判内容;二是行政案件的处理能否适用调解。

    1、原告王钟庆所诉的是被告长阳国土局的不作为行为,即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主体负有法定职责,在法定应当作为的情形出现时,能够作为而不作为的消极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并裁判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审理不作为案件,应当围绕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第一、当事人是否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第二、行政机关是否收到申请;第三、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为是否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第四、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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