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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主体资格问题(3)
www.110.com 2010-07-24 11:32

    股权的存在依赖于公司的存在,如果公司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将不再存在,股权也将无法继续存在,股东只剩下在公司进行清算后参加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因此,公司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所享有的无论是作为股权内容的财产权还是作为股权内容的企业管理权,都将受到侵害。正是因为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行为与公司股东存在着密切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股东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具有十分充足的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理基础。

    四、结论和建议:应当明确赋予股东在一些重大情况下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从股权的本质、内容和特征可以看到,行政机关对公司的行政行为不仅会涉及到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而且往往在不同程度上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股东的股权,尤其是在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制兼并、出售、分立、改变企业隶属关系或者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不仅可能严重侵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同时也会严重侵犯公司股东的股权。对于这些直接涉及到企业生死存亡的重大行政行为,除了该企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外,为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应当也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是法律应当赋予股东的必要的救济手段。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仅仅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这些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需要经过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院的审查才能加以确认。对于行政机关其他涉及企业经营权的行政行为,虽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股权,但由于还未达到涉及企业生死存亡的程度,股东可通过行使表决权的途径来体现自己的意志从而影响公司的行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应当由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本案中,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果陈某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陈某将没有正当渠道获得必要的救济,这对陈某来说是显失公平的。

    笔者认为,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公司的股权可能比较分散,应当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在法律上或者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对于持股超过一定比例(可以考虑为10%)的股东在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制兼并、出售、分立、改变企业隶属关系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张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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