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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3)
www.110.com 2010-07-24 11:32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此案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田永于1996年2月29日写下的书面检查和两位监考教师的书面证言,这些证据能够证明田永在考试中随身携带了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纸条,但没有发现其偷看的事实;2、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校发(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原国家教委有关领导的讲话,这三份材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的规章范畴;3、北京科技大学教务处关于田永等三人考试过程中作弊按退学处理的请示、期末考试工作简报、学生学籍变动通知单,以上书证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于1996年4月10日作出过对田永按退学处理的决定,但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直接送达给田永,也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实际执行;4、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函、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考试作弊一事复查结果的报告,这些书证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部分教师、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对田永被处分一事的意见,以及北京科技大学在得知这两方面意见后的态度;5、北京科技大学的《关于给予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王斌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一份、《期末考试工作简报》7份,以上书证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不能成为本案的证据。此外,北京科技大学在诉讼期间,未经法院同意自行调取了唐有兰等教师的证言、考试成绩单、1998届学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审批表、学生登记卡、学生档案登记单、学校保卫处户口办公室书证、学籍变动通知单第四联和第五联、无机94班人数统计单等书证交给法院,这些证明由于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原告田永提交的证据有:1、1996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的学生证(学号为9411026),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不仅从1996年9月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并且还逐学期为田永进行了学籍注册,使其具有北京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的事实;2、献血证、重修证、准考证、收据及收费票据、英语四级证书、计算机BA SIC语言证书、田永同班同学的两份证言、实习单位书证、结业费发放书证,以上证据能够证明田永在北京科技大学的管理下,以该校大学生的资格学习、考试和生活的相关事实;3、学生成绩单,能够证明田永在该校四年的学习成绩;4、加盖北京科技大学主管部门印章的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已经承认田永具备应届毕业生的资格;5、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的证明,证实田永已经通过了全部考试及论文答辩,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己具备了毕业生的资格,待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就为其在授予学位表上签字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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