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管的权限
城管有权实施停放车辆管理,从被告市城管局提交法院的依据即:三定方案,市政府批复与常务会议纪要以及通告等,都可以证明这一点。
但城管无权对道路上停放车辆采取强制措施和处罚,即无权锁车和罚款。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城管可以上路执法。根据《道路安全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道路交通执法单位是公安机关,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在道路范围之内对违章车辆采取锁车、拖牵等强制措施和处罚。
三、城管不享有集中行政处罚权
一个政府职能部门,享有与其职责相对应的执法权。为了提高效率,节约政府管理资源,除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必须由公安机关行使外,可以将几个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一个行政机关去行使,这便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法》7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在2002年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批准海口市为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国务院法制办于2002年8月函复省政府,可以在海口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其中一项便是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但国务院法制办函复中还同时明确:“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已经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省政府依照国务院法制办函复,也于2002年10月8日通知市政府按照函复精神试点。尽管有上述函复和通知,城管仍不能上路处罚,原因有二:
其一,《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关,但省政府并未决定市城管局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关。
其二,海口市城管局实际上也不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函复中,将市容、环卫、规划、绿化、市政、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等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一个机关行使,原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便不再享有相应的处罚权。
如果交由一个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后,原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还享有处罚权的话,便失去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意义,违背了改革的初衷。那么,海口市是在进行这样的试点吗?海口市城管局是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吗?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市城管局根本就没有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市容、环卫、规划、绿化、市政、环保、工商等行政机关仍在行使自己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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