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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车官司(4)
www.110.com 2010-07-24 11:13

  从市政府及被告市城管局的通告看,市城管局对停放车辆的管理仅限在“道路”范围内。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看,公安机关对车辆的违章停放的处罚权,也是以“道路”为限,超出道路则超出了其管辖的范围。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主要是指公路和城市道路。原告沈先生将车停在国联大厦门口,不在“道路”范围之内,不在两被告所说的“人行道”上。因此,勿论两被告有无行政处罚权,从二者管辖的范围看,都超出了。

  被告市城管局给原告沈先生发出的是《城市咪表管理通知书》,称沈先生“在咪表泊车路段,未按规定违章停车。”“通知”请沈先生持该通知书到“咪表办”接受处理。市城管局只在路上设有咪表路段,在其它地方并未设咪表路段。在国联大厦门口锁住原告沈先生小车,明显不在其咪表路段的管辖范围。

  行政诉讼的被告对其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且必须在接到《行政诉状》后的10日内提交,逾期视为无证据,依法可撤销其所做行政行为。两被告都主张原告沈先生将车停在了人行道上,但却未向法庭提交停在人行道上的证据,而沈先生对被告的主张又予以否认,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两被告的行为应视为无证据,应予撤销。

  六、两被告的所做行政行为的具体违法之处

  1、市城管局一执行人员穿黑色T恤衫,未着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0条明确规定,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着装。被告市城管局执法人员虽不是警察,但他们在行使警察之责,应着装。

  2、未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行政处罚法》第34条、37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令人不可思议的是,被告市城管局在其《答辩状》中依然称:“咪表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时,都是着挂牌执行公务的,不存在还要向原告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问题。”被告市城管局的上述认识和做法,明显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去甚远。一个执法机关都不知道自己怎样执法,能执好法吗?

  3、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违反《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被告市城管局让原告沈先生去咪表办接受处理,被告交警支队要其去秩序科接受处理,处理的结果有一项是共同的:罚款。

  4、违反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时,应告知处罚的理由、依据,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两被告未遵循上述程序。程序在行政处罚中与实问题同等重要。假如处理得当,但程序违法,其行政处罚行为同样也要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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