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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台北1+1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诉范忠林商标
www.110.com 2010-07-24 13:34

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市台北1+1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奋斗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刁丽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家宁,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巍,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忠林(系上海市普陀区1+1风味小吃店业主),男,1976年9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三港乡三港村。
  委托代理人王加虎,上海市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市台北1+1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因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哈尔滨市台北1+1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家宁、徐巍,被上诉人范忠林的委托代理人王加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为第42类服务项目快餐馆、饭店、餐厅、自助餐馆,编号为第1442995号的商标注册人,该商标左半边为变形“TB”及变形的“1+1”组成,右半边为“1+1”及“YIJIAYI”组成(见附图),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9月7日至2010年9月6日。原告庭审时另提供注册证号为第1455548号、第1486753号、第1507407号、第891201号及第1013560号商标注册证,说明原告商标注册的历史。
  原告在哈尔滨设立了酒店。从原告提供其自己开设的部分店面照片显示,其中“奋斗店”店招中间为变形“TB”及变形的“1+1”组成的商标,左右两边分别有“台北1+1”以及“奋斗店”等字样。原告企业曾被评为“黑龙江名酒店”、“中华餐饮名店”等。原告商标于2000年被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哈尔滨市著名商标”。原告以案外人曾使用“台北1+1”字样向相关法院起诉,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了(2004)延州民三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和(2004)沈民四知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
  2005年4月19日,原告委托的代理人在上海市雪松路281号,对店牌有“桃浦店1+1餐厅”字样的餐厅现场状况进行了拍照。照片显示店招上有“1+1”以及在一碗形图案中间的“1+1”字样。根据原告的保全证据申请,上海市公证处对原告的上述拍摄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5)沪证经字第5518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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