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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极集团涪陵制药厂诉江西民济药业有限公司不(3)
www.110.com 2010-07-24 13:34


  另查明:在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8月17日期间,重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批发分公司销售被告藿香正气合剂产品的批发价为4元/盒、零售价为4.6元/盒。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庭审调查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经原告申请本院向重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批发分公司调取的《业务流水帐》等证据相佐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是否存在擅自将原告“藿香正气口服液”产品的外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的行为;2、原告生产的“藿香正气口服液”产品是否为知名商品;3、原告是否享有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利,被告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上述权利,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如果侵权成立,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以及原告请求赔偿金额的依据。
  一、关于被告是否存在擅自将原告“藿香正气口服液”产品的外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的行为的问题。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原、被告使用在涉案产品上的外包装均是长方体的纸盒,其规格均为10ml/支×5支/盒,故二者的形状、规格基本相同。因原、被告使用在涉案产品上的外包装盒具有六面视图,在观察外包装装潢时,应将重点放在二者的主视图上,也就是外包装盒的正面视图。从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原告外包装盒正面图上两行红色拼音字母、黑色产品名称、田园风光图案以及生产厂家名称由上至下的排列组合,特别是田园风光图案醒目的色彩构成其视觉中心。而被告外包装盒正面图基本的排列组合、色彩与原告的基本相同,其中田园风光图案的内容和色彩很近似。而且,经观察,原、被告涉案的外包装盒上其他几面视图的装潢也基本相同。普通消费者以一般注意力会得出二者的包装、装潢的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的判断,足以造成普通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在庭审中,被告自称从2005年3月开始使用涉案的包装、装潢,并将使用涉案包装、装潢的产品投放到四川、重庆市场。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存在擅自制作并使用原告“藿香正气口服液”产品的近似外包装、装潢的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
  二、关于原告生产的“藿香正气口服液”产品是否为知名商品的问题。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本案原告生产的“藿香正气口服液”产品是否为知名商品,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分析判断。一方面,原告生产的“藿香正气口服液”产品的制备方法系国家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并于1997年获得国家专利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授予的“中国专利发明创造金奖”,从1997年10月开始,原告生产的“藿香正气口服液”产品经国家卫生部审定,被列为国家二级中药保护品种。这样的产品投入到市场后,自然会受到好评。原告系重庆辖区内的企业,其将该产品就近投放于重庆、四川两地市场,该两地的相关公众,对该产品较为熟悉,被告也对这一事实不持异议,故该产品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另一方面,被告不仅擅自将原告“藿香正气口服液”产品的外包装、装潢作近似使用,而且还将涉案产品投放到与原告相同的市场进行销售,让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原、被告的产品,故被告的上述行为也印证原告的产品为知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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