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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3)
www.110.com 2010-07-24 13:35



    晨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一、“safeguard”具有“保卫、保护”的含义,它与上诉人的经营范围和产品“安防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维修”的意思吻合,因此上诉人将“safeguard”注册为三级域名并无不当,该域名与被上诉人“safeguard”商标相同是一种巧合,上诉人注册域名的行为不构成恶意抢先注册。二、上诉人因变更名称而再次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系争域名。上诉人两次注册系争域名均很顺利,说明被上诉人的“safeguard”商标知名度并不高,连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也不知道“safeguard”是被上诉人的商标,同时说明上诉人的域名注册行为不存在恶意。三、给予被上诉人的“safeguard”商标以驰名商标的待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认定上诉人的域名注册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书或者依法改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上诉人晨铉公司注册的三级域名与被上诉人宝洁公司的“SAFEGUARD”英文商标、“safeguard”英文和图形组合商标及“safeguard/舒肤佳”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中的英文字母相同,其域名注册行为足以造成公众对双方当事人关系的误认。

    二、上诉人晨铉公司在注册系争域名前对“safeguard”本身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上诉人的企业名称、商标等商业标志均与“safeguard”一词没有联系。虽然上诉人的经营范围和产品与“safeguard”的意思有关,但是这不能证明在系争域名注册前,上诉人对“safeguard”本身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也不能证明其系正当注册系争域名。

    三。上诉人晨铉公司注册系争域名具有明显过错。首先,被上诉人使用在香皂上的“safeguard,舒肤佳”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商标的驰名程度是一个客观事实。根据宝洁公司“SAFEGUARD”英文商标。“safeguard”英文和图形组合商标及“safeguard‘舒肤佳”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在中国的注册情况。使用情况、广告宣传情况、在公众中的认知情况,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等行政部门对上述商标及使用上述商标的商品的保护情况等事实,可以认定上述商标在中国具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其中被上诉人使用在香皂上的“safeguard/舒肤佳”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上诉人应当知道被上诉人的上述驰名商标。尤其是上诉人晨铉公司在因变更企业名称而再次注册系争域名前,经被上诉人宝洁公司书面通知,上诉人已经知道其原来注册的三级域名与被上诉人驰名商标中的“safeguard”相同,上诉人仍然再次将“safeguard”注册为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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