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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数据公司诉霸才数据公司违反合同转发其汇
www.110.com 2010-07-24 13:35

案情

  原告:北京阳光数据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

  被告:上海霸才公司数据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霸才公司)。

  阳光公司(国家信息中心的下属)于1995年年初至1996年间,分别同深圳巨潮证券电脑信息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天津联合期货交易所、沈阳商品交易所、北京商品交易所等十多家商品和证券交易所签订了交易行情信息的数据采集、转发、经营合同。随后,阳光公司以自己的SIC数据格式对上述交易所的交易行情信息进行整理、汇编,形成了自己的综合行情信息,通过卫星广播系统向外发送,供其客户使用,并向其客户收取信息服务费。1995年7月14日,阳光公司与上海易利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SIC实时金融》信息使用合同,易利公司成为阳光公司的客户,年服务费为7.2万元。

  1995年11月21日,霸才公司与上海万洲综合经营部签订合同,由该部在交易时间内向霸才公司有偿传送上交所、深交所的行情信息。1995年12月26日,霸才公司同天津联合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天交所)签订商品交易行情信息的采集、转发合同书。于1996年7月5日与深圳巨潮证券电脑信息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信息交易所签订了证券交易信息的转发、经营合同。

  阳光公司为客户提供交易行情的分析软件,于1995年8月16日与霸才公司签订了关于使用《SIC实时金融》数据分析格式的合同。合同约定:阳光公司允许霸才公司使用《SIC实时金融》数据分析格式开发分析软件;未经阳光公司书面许可,霸才公司不能以任何方式转发《SIC实时金融》信息。霸才公司亦建立了自己的《即时金融》系统,为其客户有偿提供交易行情信息。

  1995年底到1996年初,天交所曾多次要求霸才公司直接转发天交所的行情信息。

  1996年2月15日,霸才公司给天交所的说明中载明:霸才(公司)原根据与前天交所协议,通过中广卫单收站(站号:C9511N7113),使用SIC格式(与SIC有软件协作协议)转播天交所行情。同年4月18日,天交所因霸才公司与其签订协议后未通过天交所直接转播其行情数据致函给国家信息中心开发部,称:霸才公司自称其转发的天交所的商品交易信息源于《SIC实时金融》系统,请其予以协助查实。此后,北京市公证处应阳光公司的申请,分别于同年5月20日、6月21日同时在主控地点阳光公司机房、测试地点天交所机房,用在主控地点对易利公司接收《SIC实时金融》信息的权限实施开启、关闭指令的方法,在测试地点观察《SIC实时金融》系统与霸才公司《即时金融》系统的变化情况。测试表明,霸才系统的信息随SIC系统略滞后1-2秒变化,并在各测试现场制作了录音带、录像带及实验记录。同年6月18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霸才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致歉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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