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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2)
www.110.com 2010-07-24 13:14



    三、 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1. 是不是具备商标侵权的表象,就一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呢?答案是否定的。商标专用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其权利的先例是相对的,即不能妨碍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排除他人的正常使用。也就是说,商标专用权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与之相对抗的有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正常使用,即使这种使用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人也无权干涉。对此,尽管《商标法》未作明确规定,但相关法律及法规已予承认,多年来的商标执法实践也承认了这一状况,如商标管理机关出于管理需要使用注册商标,新闻媒介出于宣传需要使用注册商标等情形,均不视为商标侵权行为。但是,对商标专用权受限制的范围尤其是正常使用的表现,应当逐渐予以明确,建议在今后修订《商标法》时着重考虑这一问题。

    2. 在本案中,江苏天宝药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是有商标侵权表象,若要不视为商标侵权行为,唯一的抗辩理由"三株菌+中草药"文字属于正常使用。根据江苏省工商局提供的材料,在生物医学上,菌是一种通用名称,常用株来表示;因而使用了"三株菌+中草药"文字。由此可以看出,"三株菌+中草药"是对事实状态的一种说明,阐述的是产品成份,属于正常使用范围,即使"三株菌"与"三株"及图形注册商标近似,也不构成商标侵权。

    3. 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中,对正常使用方式要有一个准确的判断。还以本案而言,假设"三株"及图形注册商标中的"三株"两个字体独特,"三株菌+中草药"的"三株"两字与其相同或极其近似以致难以区别,则说明江苏天宝药业有限公司在主观上有过错,"三株菌+中草药"文字不属于正常使用,其行为可以认定为商标侵要以。假设双歧天宝口服液中不含有三株菌或实际含有的数量与标示不符,也可以排除"三株菌+中草药"文字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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