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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商标驳回案的若干问题
www.110.com 2010-07-24 13:15

  近期,在第3192549号“NET”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件中,一审判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商评委”)败诉,二审判决驳回商评委的上诉,主要原因是在比对商标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商评委选择了不同的角度描述比对的结果:前案为“有一定区别”,本案为“整体含义和呼叫近似”。本案虽已两审终审,但其中凸现的若干问题仍值得研究。

  基本案情[1]

  申请人:(台湾)佳舫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第3192549号“NET”[图1]

  在先注册商标:第561384号“NET”[图2]

  引证商标1:第1268592号“NET64及图”[图3]

  引证商标2:第1465366号“NET64"[图4]

  1991年8月10日,申请人获准注册第561384号“NE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鞋、帽”。1999年8月15日,申请人以引证商标l与其在先注册商标近似为由提出争议申请。2001年11月29 H,商评委作出第4783号终局裁定,认为两商标的指定商品“在功能等方面存在不同,依法属于非类似商品。被申请商标由文字‘NET’、数字‘64’以及图形组成,与申请人纯文字商标本身也存在一定区别,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维持了引证商标1的注册。

  2002年5月29 日,申请人提出本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游泳衣、围巾、领带、手套(服装)、腰带、袜子、服饰用皮带、婴儿全套衣、雨衣、游泳裤”。引证商标1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围巾、领带、皮带(服饰用)、手套、袜、游泳衣、婴儿全套衣”。引证商标2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防水茄克、防水裤”。2003年6月17日,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近似为由予以驳回。

  2003年7月8日,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并表示放弃“雨衣、游泳衣、游泳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评委经审理作出第2278号驳回复审决定,认为:1、鉴于申请人在复审中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雨衣、游泳衣、游泳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其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初步审定公告。2、申请商标文字“NET”与引证商标1文字部分“NET”相同,引证商标l虽然还包含有数字“64”,但是按照普通消费者的一般认知习惯,文字部分应是其主体识别部分,故两商标在整体含义和发音呼叫上均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指定使用在袜子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个生产厂家的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造成混淆。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依法应予以驳回。依据俯标渤第28条之规定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申请人不服商评委上述第2点理由,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的相近似性判断问题,当申请人以其注册在先的“NET”商标作为引证商标要求撤销在后注册的引证商标1时,商评委以两商标不近似为由,维持了引证商标1的注册。而申请人据此提出“NET”商标新的注册申请,并说明上述终局裁定的情况下,商评委仍坚持以引证商标1为依据,作出与上述终局裁定结果相矛盾的判断,并据此驳回了申请人就“NET”商标在同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已构成对行政职权的滥用,因此判决撤销商评委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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