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知识产权案例 > 商标法案例 >
西安市食品厂诉西安市红星乳品厂等在其商标注(2)
www.110.com 2010-07-24 13:15

被告西安市糖果厂答辩称:我厂1992年下半年做了少量“卡通”产品,比原告“卡通”的注册早近一年。在原告注册以后已经不再生产这种产品,故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标权问题。

【审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卡通”文字及图案作为冰淇淋产品的标识,已经由原告西安市食品厂申请注册为注册商标,该厂对该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三被告在原告已申请注册了“卡通”商标后,仍然生产、销售以“卡通”文字、图案组合为商品标识的冰淇淋产品,且其商品标识与原告已注册的商标文字、图案完全相同或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关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规定,三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唯被告西安市糖果厂商品包装图案与原告注册商标图案不同,故其侵权情节较轻,可与其他被告承担之责任有所区别。原告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请求合理,依法应予支持。鉴于冰淇淋等冷饮产品更新较快,生产、销售受季节、气候等客观因素制约较多及市场竞争等实际情况,原告“卡通”冰淇淋产品产量、销量下降亦不能完全排除上述情况之影响,故对原告所主张之损失,应酌情由三被告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于1995年9月12日判决如下:

一、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以“卡通”文字及图案作为冰淇淋产品的商品装潢标识进行生产和销售。

二、被告西安市制糖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销毁库存的13万个“卡通”标识包装袋。

三、西安市红星乳品厂、西安市制糖厂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西安市糖果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按银行贷款利息加倍支付。

宣判后,西安市红星乳品厂不服,以本厂在西安市食品厂注册“卡通”商标前即生产“卡通”冰淇淋;在接到工商局告知的消息后,已经停止使用“卡通”包装袋;本厂1994年和1995年的冷饮产品价目表上虽列有“卡通”冰淇淋,但实际上未生产,不构成侵权为理由,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原判。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