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海油脂工业有限公司侵犯新加坡郭氏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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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6月25日,东海公司不服复议决定,主要以申请复议时的同样理由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开庭审理,1996年10月11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维护福州市工商局四条处罚决定。
东海公司仍不服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审行政判决,即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合议庭公开审理,认定上诉人的侵权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符。于1997年2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6年4月23日,被侵权人郭氏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如下:
1.被告立即停止在第29类商品上使用"金花鱼"及图形标识;
2.被告应在《福建日报》、《福建晚报》上刊登16cm×8cm道款声明,并经法院审查;
3.被告应赔偿郭氏公司损失185784.40元。
至此,福州市工商局处理的这起案件,在行政复议与诉讼中以全胜而告终。
案件评析
此案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经过了商标示侵权案所能涉及的完整的程序,二是案中涉及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问题,三是商标近似的问题。
此案是一个程序完整的商标侵权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历时一年半,其间经过了处罚、复议、一审、二审四个程序,其中前两个为行政程序,后两个为诉讼程序。福州市工商局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对东海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这是第一个程序,东海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向福建省工商局申请复议,福建省工商局依法作出了维持福州市工商局的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这是第二个程序。东海公司不服复议决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福州市工商局为被告,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维持福州市工商局处罚决定的行政判决,这是第三个程序。东海公司仍不服一审行政判决,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此为第四个程序。
关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问题,可以另案处理。"金龙鱼及鱼图形"商标是郭氏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在食用调和油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而南海公司是郭氏公司在中国的唯一被许可使用人,并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商标局进行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虽然"金龙鱼及图形"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有未能正确使用注册商标,以及未注明注册标记等问题,但是并不影响对其注册商标的保护以及侵权人侵权行 的认定。南涨公司未能正确使用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而作为商标注册人的郭氏公司,对被许可使用人南海公司未正确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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