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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县宝剑厂诉龙泉县万字号宝剑厂侵犯商标专(3)
www.110.com 2010-07-24 13:1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1988年3月30日,判决如下:

  一、维持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第一项和第二项;

  二、变更第三项为万字号宝剑厂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润37088.14元,全额赔偿县宝剑厂,判决书送达后10日内付清;

  三、万字号宝剑厂在侵权期间国家给予减免的7370.01元税款,上缴国库。

  本案第二审诉讼费1450元,鉴定费500元,由万字号宝剑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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