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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白蒲黄酒”案看地名商标保护的相关法律问(2)
www.110.com 2010-07-24 13:15



  1、黄酒系白蒲地区的特产,具有独特的风味,有较长的生产历史。白蒲黄酒使用传统工艺酿制而成,这种工艺在原告接管原白蒲油米厂之前即已存在,并非原告如皋酒厂所独设,也并非仅为原告所掌握,应属于白蒲地区人们共有的无形财产,故被告在黄酒软包装袋子上标明“白蒲正宗黄酒” 是合法使用。被告“使用”白蒲“二字仅是表明黄酒的产地来源,并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白蒲”系地名,具有公用性特点,没有识别商品的显著性,原告的“白蒲”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商标虽被核准注册,但原告不能阻止他人对“白蒲”这一地名的正当使用。被告巨龙酒厂亦未在其生产的同类商品黄酒上使用或近似使用该商标,而仅在生产的黄酒软包装标有“白蒲”字样。虽然与原告注册的“白蒲”商标的文字相同,但被告实际地处如皋市白蒲镇,有权标明其产品的地理来源;同时,被告也未将“白蒲”二字特定化,消费者不会因此而与原告的产品及其“白蒲 ”注册商标发生混淆。

  据上述理由,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巨龙酒厂在其生产的黄酒软包装上使用“白蒲”二字不构成对原告如皋酒厂的商标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如皋酒厂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新施行的《商标法》对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注册为商标作了限制性规定,但对于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地名没有具体的规定。与一般的文字、图形商标相比较,此类地名商标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

  (一)地名商标的合法注册

  我国2001年12月1日施行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而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地名则不在禁止之列,所以,现实生活中的地名商标还为数不少。本案中,原告通过合法手续申请注册“白蒲”文字加菱形外框组合商标,并经国家商标局的登记核准;另外,如皋市白蒲镇仅属乡镇级行政区划,故“白蒲”商标不违反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因此,原告如皋酒厂依法享有“白蒲”注册商标专用权,任何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不得使用“白蒲”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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