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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使用音乐作品作为铃音是否侵权(4)
www.110.com 2010-07-24 13:28

    深圳某通信公司主张国产移动电话由于缺乏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生产成本远高于外国知名品牌移动电话,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不强,利润空间极为有限的现状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所提的诉讼请求过高。

    在讨论这个问题时,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移动电话产业的现状有所了解,也有必要回顾一下我国移动电话的发展历史。移动电话在我国出现的年代应是上个世纪的八十年代,那时技术含量较低的模拟式移动电话的市场售价最高为2万元左右,应该讲生产厂商的利润水平是疯狂的。但那时的移动电话全部为进口产品。而国产移动电话在1998年以后才开始进入市场,其大规模出现,在我们的记忆中尚属于近几年的事。此时,外国移动电话厂商已在中国市场攫取了超额利润,积累了雄厚的技术与经济实力,开始将其产品过高的价格降了下来。因此,国产移动电话的市场价格定位显然不能超过这些已降低价格的外国品牌移动电话。由于国产移动电话厂商普遍缺乏芯片等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大都不具有独立完整的移动电话技术研发能力,普遍采用OEM形式生产移动电话。这种形式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贴牌子生产形式,国产移动电话厂商中的大多数都要从国外购进芯片等核心零部件,有的还要支付多项专利使用费。这就使国产移动电话厂商在与外国移动电话厂商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不仅如此,由于外国厂商不希望国产移动电话产品同他们的产品分庭抗礼,因此在核心技术的转让上控制很严。在这种情况下,国产移动电话的技术水平一直低于外国知名品牌移动电话。也就是说国产移动电话在技术总是跟着国外知名品牌移动电话的后面跑,国外知名品牌移动电话厂商推出具有100万象素的拍照功能的移动电话,可能将具有30万象素拍照功能的移动电话的技术转给国内厂商,等国产移动电话出现具有100万象素拍照功能的移动电话时,国外知名品牌厂商已推出具有300百万象素甚至500万象素的拍照功能的移动电话了。因此,就技术和价格而言,国产移动电话在市场竞争力上远不如国外知名品牌的移动电话。同时,由于国产移动电话厂商数量众多,彼此间也存在市场竞争。虽然2003年,国产移动电话曾占到市场份额的一半(而且是几十个国产移动电话厂商产品的总合),但在国外移动电话厂商的打压下,国产移动电话的市场占有率已开始下滑,而且这种下滑的趋势还将持续。综合以上诸多因素,可以说明国产移动电话的利润空间是极为有限的。

    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上诸多因素,同时也考虑到,对于移动电话机的用户而言,通常情况只是将该铃音作为来电提示的一种提示方式,而不会将其用于欣赏音乐的目的,况且此种方式使用作品一般仅是主旋律而非十分完整的作品,因此,最终确定的赔偿数额是一个低水平的赔偿数额,即按每部移动电话计算约为0.06元左右。此数额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0.5元标准相比几乎差了10倍,但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几角钱和几分钱的问题,其重要意义在于法院从保护国产移动电话厂商的发展和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角度,在平衡多方利益的基础上,确立了一个相对公平的付费标准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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