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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诉广州连合科技电子钟表(6)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从本案事实看,连合钟表厂在其制造的被控侵权产品超人闹钟的包装盒上署上圆谷会社的英文译名缩写和“杰克?奥特曼”的英文名,这就说明该厂在制作超人闹钟时接触了“杰克?奥特曼”的形象;超人闹钟的人物造型亦包含了“杰克?奥特曼”形象的主要特征,即两者头部均为头盔形,两眼突起呈椭圆形,两眼中间延至头顶部有突起物,无眉,无发,方耳。虽然“杰克?奥特曼”和超人闹钟的人物造型亦有些区别,如前者有嘴、后者无嘴等,但主要特征是相似的,一般消费者看到了超人闹钟,会自然而然地想起 “杰克?奥特曼”的形象。因此,一审判决认定连合钟表厂制造被控侵权的超人闹钟时使用了“杰克?奥特曼”形象的主要特征系对圆谷会社设计的“杰克?奥特曼”形象的复制是正确的。

    (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如何适用国际条约?

    本案著作权人圆谷会社系日本国法人,影像作品“杰克?奥特曼”亦首次发表于中国境外,本案属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这一属性排除了外国法的适用,而国际条约的适用则经常地大量地遇到。我国与日本国均系《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是成员国为了“尽可能有效、尽可能一致地保护作者对其文学和艺术作品所享有权利”的协议,属于国际私法条约,可以在裁判文书中适用。一审判决根据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第2条第3款、《伯尔尼公约》第2条之1及第5条之l的规定,认定圆谷会社设计的“杰克?奥特曼”形象应予保护是正确的。适用国际条约的结果,可能出现对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和措施不同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情况,这是不奇怪的。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保护的水平及执法的措施等方面,都要因应国际社会的要求,近年来我国立法机关先后对《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进行修改,就反映了这一趋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可以直接适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因为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是调整成员方政府与政府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②

    (三)判定侵犯作品复制权的一般方法。

    作品具有独创性是作品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而且由此自动获得法律保护,不须审批授权。换言之,作品相似或相同不等于侵权。所谓独创性,是指作品系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独创”是相对于“抄袭”的一种判断,不要求具有与众不同的新颖性。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81年度第3063号判决中指出“凡具有原创性之人类精神上创作,且达足以表现作者之个性或独创性之程度者,即享有著作权。而非抄袭或复制他人之著作,即便二著作相同或极相似,因二者均属创作,皆应受著作权法之保护。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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