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诉广州连合科技电子钟表(7)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因此,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被告接触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二是被告的被控侵权作品与原告的作品在表述(expression)上相同或具有实质性的相似;三是被告不能举证说明其没有接触原告的作品,或不能举证说明被控侵权作品是其独自创作完成,或被告在承认其接触过原告的作品、且原告的作品与其被控侵权的作品具有相似性的前提下,不能说明两者系来源于其他同一作品或资料。原告必须承担第一、第二个要件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完成了对第一、第二个要件的举证责任之后,若被告不能举证说明其具有第三要件所列举的抗辩理由,则法院可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复制权。本案裁判比较好地把握了这一尺度。
审判实践中要防止踏入这样一个误区,即只要被控侵权作品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表述上相同或具有实质性相似,就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复制权,而忽略了审查第一和第三个要件是否具备,这样判定是错误的。创作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由于社会条件的相当,信息传播的高速及人类关心自身问题的趋同性,不同作者的独创的作品在题材、表现方法、内容、手段等方面的雷同也是屡见不鲜的。”④只要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即使在表述上与他人作品相同或相似,亦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作者单位:省法院民三庭 )
注释:
①《版权论》,沈仁干著,海天出版社出版,2001年11月第1版,第254页。
②参见谢石松《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必须明确的几个问题》,《法庭》2002年12期。
③(台)司法院公报,第35券第8期,第83页。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条文释义》,李建国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01年11月第1版,第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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