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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秀兰诉沈阳市皇姑区规划土地局不履行规划管(2)
www.110.com 2010-07-24 15:04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政府规划管理部门不履行规划管理职责,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从而使行政处罚决定实际丧失强制执行效力后而引起的诉讼。该案件提出了一个新问题,即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效力丧失后,被处罚人又履行了原处罚决定内容,可否视为行政机关事实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审理该案中是否追加被处罚人参加诉讼以及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在审查受理方面行政执法部门仍需完善公开监督措施,以及时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其它组织依法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权利。

  一、关于此案是否构成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有人认为规划管理机关已作过处罚决定,而且行为人高杨对处罚没有提起诉讼,说明行政处罚决定已经生效,作为规划土地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其履行职责的书面依据,虽在法定三个月的执行期限中未申请法院执行,但两年后高杨又执行了这一决定内容,使开始落空的行政行为得以实现,故属履行了职责,笔者认为这是一起因政府规划部门不履行规划管理职责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又据《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或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因此高杨所建的房屋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属违章建筑,且该违章房已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安全,原告曾多次向有关部门上访要求规划局处理。虽规划部门已对高杨作出处罚,责令其拆除1米与主楼离开,处罚生效后,高杨当时并没有执行,而规划局也未在行政诉讼法规定三个月的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使这种处罚归于失效;为此规划局属未履行应尽职责,至于高杨两年后又自动执行了原处罚决定,显然是由于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受处罚人工作的结果,对此不能视为规划局履行了职责。严格说其第一次曾作的处罚只是形式上的履行职责,而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履行职责,且形式上也不是完整的,因为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违章建筑的房屋处理应当限期拆除,而允许高杨继续保留部分违建的行为是履行职责不当,故有责任继续履行职责,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作出行政行为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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