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法理学论文 >
法的模糊性之探析(7)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所以,法律条文往往无法准确传递立法者的本意,词不达意的现象在法律文本中是不 难发现的。法律条文的中心语义一般来讲是明确的,例如前面提到的“拐卖妇女儿童” ,其中妇女一词的含义是非常清楚的,甚至不需要解释。但一旦遇到特殊情况,在它的 边际上其含义却会发生模糊现象。例如两性人的出现,便会使男人与女人的界限开始模 糊。由于存在既是A又是非A这样的模糊现象,同一法律条文有时在不同的地点或不同的 法官那里,有时甚至在同一法官那里会出现大相径庭的理解与运用。例如,对于王海是 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人们的理解就大相径庭,以致不同法院甚 至同一法院在不同时期对大体相同的案件作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在有的法院,王海被 认定为消费者,而在另一些法院王海却不是消费者。当代中国之所以会形成这一奇特的 法律现象,正是由于“消费者”这一法律概念的边界模糊(尽管它的核心含义是非常清 楚的),立法者万万没相到会出现既是“消费者”又是“非消费者”的王海们。

  (二)法律裁判的模糊性。法律裁判(包括行政裁决、仲裁裁决、司法裁判,这里主要以 司法裁判为例)的模糊性又体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如前述,裁判所引用的法律本身就是模糊的,即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模糊。

  第二,裁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是模糊的,即法律推理的小前提模糊。法院判决乃是以 事实为依据,故传统的诉讼法学认为,可以通过收集证据恢复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据 此法院可以准确作出判决。但事实上,我们不可能采集到反映事实全貌的全部证据,有 的甚至根本无法获取证据。我们无法“让时间倒流”,重现事实真相,我们认识到的案 件事实永远只是真相的一部分,事实本身对我们来说永远是模糊的。可能正是因为这个 缘故,有的历史学家认为从来就没有真正的历史。“我们过去的诉讼制度和诉讼理论要 求法院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不仅是一种浪漫的、不切实际的幻想,而且不符合诉 讼活动的内在规律,违背了诉讼法的有关规定。”(26)(注:丁以升:《论司法判决的 不确定性》,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1期。)

  由于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模糊性认识不足,认为案件事实易于查明,证据易于收集, 故大大地高估了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当事人主义的道路上走得 太快,太远。当事人因不能举证丧失自己权利的情况十分普遍,严重损害了法律之正义 .因此,现阶段,我国仍然应适度强调法官取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