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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证判例(3)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2、时事对规制革命的要求

  中国的“入世”应当给规制革命带来新的课题,这是毫无疑问的。具体到“判例”规制体系的构建而言,我们用什么样的时事观来对待它,也是我们在规制这一体系中的审美标尺之一。没有一个方位感具体而清醒的时事观,就不能正确把握判例规制的构建内涵。那么,当前我们的体制革命是处在什么时代背景下呢?是要解决法制事务中的何种问题呢?对此我们要清醒的认识,首先,时代背景上,我们正处国内经济改革与繁荣,世界总趋势正逐步走向和平与融合的时代,全球意识形态的自由与多元、国内的思想观念不断解放与更新,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我们的法制建设理应吸百家之长,走多元化道路,法律要统一,但规制模式要多元;其次,时代的事务问题上,我们的国家乃至世界正是法律事务走向繁复的方向,这就要求我们要革新我们的法制模式以适应不断产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正是这些不断产生的新的事务使得成文法的僵滞性难以调整其间的千奇百怪的法律关系,因此正确把握时事对判例规制革命的要求是这一体系构建的重要审美标尺。

  三、判例规制体系的逻辑审美方向

  前面曾提到一笔,即“判例”的产生不是因这项规制本身的魅力,而是因为成文法在法制文明开端时的稚嫩。就这一提法,必须说明两点:一是提出这一观点只是从现今的时空背景回顾法制文明发端时具体规制在整个法制体系中的地位。当法制文明发展到今天,成文法的优越性已为世界法律界所认同,应当说,在成文法能够调整的范围,绝不容许用“判例”来与成文法“争夺地盘”,这对于法律从立法到司法的统一性、严谨性都是必要的;二是提出这一观点绝不能否定判例在成文法体系下具有独立存在并与成文法体系水乳交融的价值与自身发展的逻辑动力。因此,衡量判例规制体系的完美性,应当把握判例规制存在与构成的逻辑方向。

  (一)判例规制产生的逻辑动力

  法作为上层建筑,必须与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实际相适应,对于这一点,即使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思想家、法学家们也是认同的。判例规制的构建也不例外,它必须找到自身存在的土壤才会有生命力。如果不顾社会实际,人为的主观臆断地说要一项社会制度或不要一项社会制度都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方法的背叛。那么,作为判例规制体系,在中国产生的内在逻辑动力在哪里呢?

  1、成文法的滞后性对判例的需求

  一部法典,从它诞生之日起,就已经遗漏或落后于社会实际生活了。特别是现代社会的高速运转,新生事物层出不穷,日新月异的生活总是让立法者头晕目眩,当他们千呼万换把一部法典推上司法舞台时,这部法典事实上已经又远远落后社会现实了。从这个意义上说,判例用来规范那些未被成文法典纳入的社会关系,应该是国际司法界的有效的成功的规制与司法手段。从存在决定意识的哲学原理出发,我们应当认识到一个立法的程序周期完成之后,它原来所反映的社会面貌已经发生了变化甚至重大变化,在当今信息、电子社会里尤其如此。赫拉克利特曾经说过:“万物流变,无物常住,……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5]从这个意义上讲,成文法的滞后性是它永恒的缺陷,于是,“判例”的补拾作用也就是永恒存在的。

  2、成文法的模糊性对判例的需求

  除了滞后性,成文法还带有模糊性与概略性的缺陷。这种模糊性与概略性需要法官在司法行为中去正确领会法的涵义与目的,从而保证法的正确实施。而法官队伍庞大不是每一个法官对那些模糊性与概略性法条都能作出正确的理解的,因此,针对成文法的这一特性,由权威的审判机关对那些模糊性与概略性法律或作出解释,或以案释法,用以指导全国法院的审判中的法的适用,从而保证法的适用的统一性与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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