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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私力救济(完全版)(上)(2)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一、方法与框架

  本文通过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比较来回答提问。有必要交待,纠纷解决机制[16]多种多样,但在此仅比较两者,暂不涉及社会型救济,对公力救济也只考虑司法救济(尤其是民事诉讼)而不涉及行政救济,对私力救济则以实证调查的陈鸿强民间收债个案为中心。这也许是比较分析的一个缺憾,但之所以使用这种方法,理由包括:第一,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司法救济)对比度大,便于说明问题,其他情形大抵可通过影响两者因素的不同组合来解释。第二,自马克斯·韦伯以来,理想类型分析的学术进路被广泛运用,类型化比较在技术上更便利,条理上更清晰。[17]第三,深刻重于广泛,广泛可能影响深度,为深度可适当牺牲比较的广度。第四,深入的类型化比较足以展示人们行为选择的机理及其制约因素,并不必以穷尽和对比一切纠纷解决机制为前提。第五,这种比较方法有助于本文通过私力救济而论及公力救济、民事诉讼、司法、乃至法治问题。其他纠纷解决形式本文将在适当时论及。

  需强调的是,本文立足于特定个体、具体事件、个别情形、不同场景的对比,而非面向一般结论的普遍主义视角。在我看来,普遍结论并不重要,即便本文作一般性论述,也旨在说明个体行动选择的因素。不同当事人置身于千差万别的纠纷中,其个性、背景、社会地位、实力、地域、知识、观念、习惯等各不相同,其行动必定是个性化的选择。当事人不论选择民间收债还是民事诉讼、私力救济抑或公力救济,往往都有自身的逻辑。有人选择公力救济,有人选择私力救济,有人先诉诸私力救济后转向公力救济,有人先寻求公力救济后倒向私力救济,还有人回避或不了了之。本文无意证明私力救济相比公力救济更优越,抑或相反。这并不重要。事实上,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各有利弊,关键并非谁更优越,而在于哪种方式更适合特定个体、以及他何以选择。本文旨在揭示人们行动的制约因素及其选择机制,尤其是为什么有些人有些情形下选择私力救济,同时也对比性地论及:为什么有人选择公力救济。

  当事人的纠纷解决行动适合以经济学来解释。经济学假定人是理性的,理性人追求自我利益,以收益最大成本最小为目标,并运用不同手段通过理性行动来实现目标。理性行动者模型[18]在强调实证的许多社会科学家中占据支配地位。依最大化原则,个人追求效用函数的最大化,在给定约束条件下最大化自己的偏好,个人行为(并因此集体行动)将对未来可预测的成本—收益变化做出反应,个人是其行为的最佳法官。[19]而效用不仅仅指物质利益,也包括精神收益。理性人行动可基于多种动机,追求物质利益只是一个方面,他还可以有感情、信仰、正义感、荣誉感。理性行为不等于自私自利,一有机会就自私地行动,更不必损人利己,一位理性行动者也许会放弃短期收益而追求中长期收益,也可能实施利他行为。当然,利他行为在理性人框架下通常被视为持续互利交换格局的组成部分。

  成本—收益比较是经济学最基本的分析方法,是人类最原始的思维方式,也是本文对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经济分析的主要维度。“当事人将把他们对法院裁决的预测,及其对其他解决方法,诸如仲裁和私下解决的有关费用的预测加以比较,从中选择他们认为成本最低的方法。”[20]经济学家把行为人直接承担的成本称为私人成本(private cost),直接获取的收益称为私人收益(private benefit)。但个人行动不仅涉及私人成本和私人收益,还可能给他人施加成本或带来收益,这就是外部性(externality)问题。私人成本与外部成本总和构成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外部收益总和构成社会收益。理性人基于私人成本与私人收益的比较做出行动选择。当边际私人成本等于边际私人收益时,个人选择最优,当边际社会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收益时,达到帕累托最优。[21]人们解决纠纷的行动选择取决于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的成本、收益、条件和机制的对比,行为人依最大化原则对不同的制度安排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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