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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认规则的核心发现维特根斯坦(8)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第一个方法是信奉怀疑主义,这是克里普克所推荐的,许多法律学者已经遵从他的引导。第二个方法是相信存在一个先验的规则模式,一个规则的含义是预先由这一模式决定了的,如,富勒就是持这种观点。第三个方法就是对怀疑主义和唯心论都一概拒绝。维特根斯坦就是这样做的。他们认为,规则可以是有意义的,可以指导它们的应用,规则的应用是一种生活实践或者生活方式,不是对另一个抽象事物的解释。

  如前所述,富勒采取了第二种选择:规则应用者的任务是确定如何从以前的规则应用中提取一定的东西,这就是富勒所说的解释。按照维特根斯坦的理解,解释不能将人们从悖论中解放出来:如果这一规则本身不能告诉你如何做的话,则一个规则的解释也不能告诉你将如何做。在边缘情况下,依赖于解释并不能提供一个范围:

  解释的困难显而易见……从这样的简单事实:在我们进行论证的过程中,我们给出一个又一个的解释,似乎每一个至少都能够满足我们一会儿,直到我们考虑站在其背后的另一个东西。这一结果向我们显示的是:存在一种掌握某种规则的方式,这一方式并不是解释性的,但是它以我们所称的“服从规则”的方式展现出来。

  由此,可以这样说:按照规则的每一个行为都是一种解释。但是,我们应当限制“解释”这一术语,它不过是用规则的一种表示方法来替代另外一个方法。

  按照维特根斯坦的观点,意义是和行动相联系的,这一行动是否是这样,是否是正确的,或者是否是另一种社会实践,都需要借助于范例。如果一个规则的含义不能通过一个规则所表达的方式而产生联系,则我们就不能相信关于这一规则的理论能够和这一规则相联系。解释“并不能弥补规则和行动的缝隙。换句话说,一个规则是一种记号,它的意义不能通过另外一个记号来确定”。这一论证的另一种方式是:指向解释的运动一定会失败,因为它会导致无穷的后退。哈特认识到这一问题:“解释不能消除意义的不确定性,尽管它能够减少这种不确定性。因为解释的规则本身就需要使用语言,要使用那些本身需要解释的术语”。[17]

  一个富勒主义者会拒绝这种观点:如果一个规则的意义是建立在它的使用基础上,则我们就不会知道它的意义。因为实践和时间会需要我们在应用时做出一种选择。这一反对显示富勒主义者仍然将规则看成是和实践分离的某种东西。维特根斯坦认为,我们能够质问规则的唯一问题是它在某种具体的情况下能够指导行为:如果在一般的情况下能够实现某种目的,则表明这一符号是在起作用。我们仅仅能够从目前的实践来提出这一问题,因为这一规则仅仅是在目前的实践中存在。如富勒主义者所说,一个规则的应用根本就不是一个理论性的问题:

  一个规则的应用如何被固定?你的意思是“逻辑上”被固定吗?或者是通过分析规则的进一步含义,或者根本就不是这样!或者说你的意思是通过特殊的训练以及我们生活的形式。这不是观点的一致问题,而是我们生活的形式。[18]

  一个人是否服从一个规则是一个由规则的语法所确定的事实问题。它不是对一个人的行为的解释。一个人不能“私自的”服从一个规则。人们共享同一语言这一事实就预设了一个规则正确的应用的存在。一个语言游戏不能使我们校正对世界的解释。“我们需要得到上下文才能够得到有意义的判断。”所以,一个规则仅仅在下列的意义上——即,生活所容许的——才是真的,或者有一个“正确的应用”。这是否意味着一些规则可以是不完整的,它们不能为所有的情况提供清楚的应用呢?绝对是这样。但是,维特根斯坦论证说,如果直到我们放弃了所有的怀疑的时候,我们才说我们知道了某些东西的话,这种说法显然是愚蠢的。此处也是这样,我们所能够做的所有的事情就是在我们的生活实践范围内检验我们的判断。对于一个理论来说,我们所能够问的只能是它在实践中的功能:“一个人可能会说:一个说明(explanation)的目的是为了消除误解。如果我们能够理解一个规则要求我们目前做什么,那么,我们就完全能够理解这一规则。它不能提供一个对所有的情况都适用的答案,这一事实并不证明说它是不可靠的。对于一元主义者来说,我们需要知道一个规则的目的,以便我们能够理解这一规则的所有的、可能的应用。但是,这要求我们必须理解一个规则的目的以便应用这一规则,从维特根斯坦的角度看,这一要求简直是一句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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