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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整合:社会公平与社会秩序获得的根本出路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内容提要」稳定的社会秩序是一个社会健全程度的标志。因此,如何获得社会秩序的问题历来受到人们的关注。在所有谋求社会秩序的方式中,通过政府而实现的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最为可靠的。一个社会只有实现了公平和正义,才能够消解一切根本性的社会冲突诱因,实现稳定的社会秩序供给。但是,在现实中,腐败问题尤其是政府中存在的一些严重的腐败问题成了当前一切社会冲突的诱因。所以,应当从反腐败着手,在实现政府道德化的过程中,实现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全面提升,实现社会秩序的道德整合。

  「关键词」政府/道德/社会公平/社会秩序

  一、政府控制:社会秩序获得的可靠方式

  对于一个国家的存在与发展来说,社会秩序的重要意义是一个无需证明的问题。但是,社会秩序如何获得,却有着不同的方式。其中,政府通过其所垄断的绝大多数社会资源来实现对社会的全面而严密的控制,是获得社会秩序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中,都一直被掌握政权者视做最为有效的方式。很多学者把这种方式称为强国家弱社会的结构形态。实际上,所谓强国家弱社会的说法并不准确。在某种意义上正因为国家是虚弱的、不具有普遍的合法性才选择这种方式。而且,这种社会秩序的供给方式在对社会秩序的暂时性强化过程中给整个国家带来了无尽的消极影响。具体地说,它抑制了社会发展活力,造成了社会发展和社会秩序二者不可兼得的局面,而这种局面的进一步发展就是一个社会的全面失序和动荡。也就是说,这种方式是以政府对所有社会力量的排除为特征的。排除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关闭公众进入政治的通道,另一种是取消公众的经济参与要求。这是公共权力针对于公众的异化,这种异化必然影响到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使不受限制的官僚机构只对自己负责,以至于政府可以任意推行一种自我扩张的政策。

  当然,政府掌握的公共权力可以成为获得社会秩序的强制性力量。随着政治进化到今天,公共权力运行机制的严密设计已经使公共权力的强制力无孔不入,它可以深入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实施对社会的有效控制。但是,公共权力的强制力实际上是以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为基础的,这种强制力并不是真实的政府合法性的基础,在强制力所实现的权力客体的服从中所获得的是一种被迫的服从,是出于对后果的恐惧而非是利己的需要的服从。而人是有着种种欲望、多样情感和思维判断能力的高级动物,人的这种特性决定了人不能长期地忍受这种强迫关系,如果公共权力主体不能在最低限度内满足社会部分成员的最低要求的话,势必造成权力客体在心理上的挫折感,从而也就不能保持对这种权力关系的长期认同。这样一来,就会在权力客体中不断积累起一种针对权力主体的反叛“怨气”。

  近代以来,人们越来越崇尚法律制度化的社会秩序供给,即把原来政府的强制力用法律制度固定下来和体现在强制力行使的程序之中。的确,法律制度是近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成就,它在控制社会冲突和提供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无可比拟的作用。正如美国法学家庞德所指出的,法律制度的作用在于“尽其可能保护所有社会利益,并维持这些利益之间的、与保护所有利益相一致的某种平衡或协调。”[1]针对政府外的社会冲突,法律制度提供了统一的行使强制力的程序和标准,从而使一个社会获得普遍的法律秩序成为可能。为了保证法律的原则和程序得到执行,近代以来的所有国家都建立起了相应的组织机构,通过这些组织机构,“维护法律规范的责任和权利”[2],从而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控制并获得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从利益整合的角度看,法律制度提供了利益最大化的秩序稳定性,它为经济过程提供了一个互惠的合作环境;同时又制约着不同利益实体在追求差异极大的目标中不致出现俱受伤害的公然冲突。可见,法律制度提供了这样一个空间,使无数个体利益冲突得到折衷和混合于其中,每一个有着特殊利益要求的个体都可以在这个空间的范围内从事着自身的自由选择活动,外在的强制性规范又对这种选择有着约束的作用。但是,法律制度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却不能规范人的道德观念。最为重要的是我们在实践中发现,法律制度在制止政府自身中存在的某些破坏社会秩序稳定的因素方面总是表现得不尽如人意。比如,政府中的公职人员即使是严格地按照法律制度的规范行事,也会沾染上严重的官僚主义;通过法律手段对政府官员腐败的惩罚和通过制度化的措施实施的对滥用权力的制约都因腐败问题的恶化而难以奏效。因此,我认为当前我们社会中各种各样的社会冲突的根源主要来自于政府内的腐败问题,这当然与法律制度不健全有关,但更主要是由行政人员道德缺位而引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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