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腐败,人们往往在法律的惩罚中获得快意。但是,法律的惩罚实际上是从“罪—赎”观念中发展出来的,是一种形式化的强行赎罪方式。它并不能从根本上制止腐败,并不能真正从源头上消除导致社会冲突的因素。所以,我们认为,在法律惩罚的基础上还应当有着道德的惩罚,即通过一种让人只有在自新中才能获得重新做人的机会的手段来实现对腐败的遏制。
法律对道德的影响是通过人的道德行为的中介而发生作用的。当一个人的不道德观念外化为某种具体行为,而这种行为又为法律所禁止时,法律就发挥了它的强制性道德规范作用。可见,法律与道德有着密切的联系,而这种联系及其互动的过程,正是社会秩序的保证。但是,法律与道德的互动作为社会整合机制以政府具体地执行这种整合为前提的,需要由政府来贯彻法律的原则、维护制度的框架和推动社会道德水平的广泛提升。在政府存在着严重的腐败问题,使法律原则得不到贯彻、制度框架扭曲变形、整个社会的道德滑坡的情况下,由政府来供给社会秩序是不可能的,相反,恰恰是政府成了破坏社会秩序的恶的力量。一般说来,在政治文明得到充分发展的情况下,政府的权威不是首先来自于暴力,而是首先来自于政府的公正、廉洁和高效。当政府中出现了严重腐败的时候,它已经不能提供社会公平和正义了,所以它在社会秩序供给方面除了暴力之外已经无可选择。而暴力不仅不能增强政府的权威,反而会削弱政府的权威。一旦政府失去了权威,那么社会秩序的普遍混乱就是一个必然结果。所以,政府的道德化是一条根本出路,政府只有彻底摆脱了腐败问题的困扰,才能够真正地贯彻法律的原则和维护制度的规范,才能带动整个社会的道德提升,充分实现社会秩序的道德整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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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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